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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月31日 星期日

國定休假日系列(一)

選舉日
105年1月16日投票日

1. 105年1月16日選舉日,是否應放假?依據為何?
第14任總統、副總統與第9屆立法委員選舉將於105年1月16日合併選舉,依據勞動基準法第37條規定「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而總統、副總統及各類公職人員選舉投票日,為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3條第3項第9款規定指定應放假之日,故當日為勞動基準法第37條所規定之「法定休假日」。又勞委會97年2月25日(97)勞動二字第097013015號亦核釋「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投票日」為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指定應放假之日。

2. 105年1月16日選舉日,是否全體勞工都應放假一日﹖
只有具選舉罷免權(投票權)且該日原屬於工作日之勞工,才能放假一日。有選舉權但該日原本不需出勤工作者,不另給假。至於沒有投票權,選舉當日原本即不放假,該勞工自應提供勞務。無選舉權之勞工於選舉當日出勤,雇主不須另外補假或加給工資。

3. 若選舉日遇到休息日,勞工是否可以補假一日﹖
依據勞動部解釋令指出,自104年1月1日起,當法定休假日遇到例假日或因法定工時自每週48小時縮減為每2週84小時產生之休息日(法定工時縮短之休息日),應於其他工作日補休。但「選舉日」並無上開法定休假日補休原則之適用。故具有投票權且於投票日有出勤工作義務的勞工,應於投票日放假一日;亦即選舉日適逢勞基法第36條之例假日或其他無須出勤工作之休息日者,雇主無庸另於其他工作日給予補假一日(不必補假、薪資照給);同理時薪制勞工,也一樣,不必補假,且不給薪。至於雇主如在不妨礙勞工投票之前提下,經徵得有選舉權勞工之同意於選舉日出勤,出勤工作之時間,應加倍發給工資。換言之,選舉日是給有選舉權、且當天有工作的人,讓他們可以免除工作去投票;而這一天只要過了就沒有意義;而對於當天原本就休假的勞工來說,本來就不需工作,因此若休息日遇到選舉日,不能額外再補一天休假。

4. 一般法定休假日,若徵得勞工個人之同意,得與其他工作日對調實施。但若是選舉日,是否也可以和其他工作日對調?
由於投票權僅得於投票當日行使,其性質與一般休假日(國定假日)有別,該放假日不得與其他工作日對調實施。

5. 所稱放假一日,如何認定﹖
勞動部解釋令指出,所稱放假一日,係指自午前零時至午後十二時連續二十四小時。因此若有勞工跨日工作,隔日適逢選舉日,則自午前零時起即應放假,因此隔日出勤工作的時間,應加給該工作時間之工資。

6. 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該日出勤者,工資應如何計給﹖
月薪制的勞工,有選舉權且該日原無庸出勤之勞工,放假一日,薪資則照給(已含在月薪中),至於時薪制勞工,因無出勤提供勞務,故不給薪;但雇主徵得勞工同意於該日出勤工作,應加給該工作時間之工資,且應不妨礙其投票。例如月薪28800元,當日出勤6小時,投票2小時,應加給該日6小時的工資720元,即當日日薪960+720=1680(元)。至於外出投票的2小時,薪資已含在該日日薪960元中。


7. 選舉日雇主不准假,是否違法?
凡適用勞工基準法事業單位之勞工,於選舉罷免日具有投票權者,該日應予放假一天,並照給工資,若有出勤,並應加給該工作時間工資,雇主如未依該規定給假或給薪,係違反勞基法第三十七條之規定,依勞基法第七十九條,可處新台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8.總結
(1) 有選舉權勞工,選舉日當日是排定工作日,放假一日,不補假,月薪制當日免出勤義務,工資照給;時薪制、日薪制當日也免出勤義務,工資也按原約定出勤時數發給,惟雇主如徵得勞工同意於該日出勤,應發給2倍之工資。

(2) 有選舉權勞工,選舉日當日是排定休息日,放假一日,不補假,月薪制當日本無出勤義務,工資照給;時薪制、日薪制當日無出勤提供勞務,不給薪,惟雇主如徵得勞工同意於該日出勤,應發給2倍之工資。

(3) 有選舉權勞工,選舉日當日適逢例假日,不補假,月薪制當日本無出勤義務,工資照給;時薪制、日薪制當日也不須出勤提供勞務,但因時薪已含例假日工資在內,故實際上毋庸再給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