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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2月2日 星期二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

過勞死
由於社會環境變遷,現代職場競爭激烈,上班族不僅工時長,工作壓力也超高,過勞死的事件近年來時有所聞勞委會其實早在80年即編定職業促發腦血管及心臟疾病(外傷導致者除外)之認定參考指引」下稱參考指引),93.12.31 第一次修正,99.12.17 再做第二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則是在10515日,做為提供勞保給付、相關補償認定以及醫師診斷之參考,或職業病鑑定之審判依據。所謂「職業促發腦血管及心臟疾病」一般俗稱過勞」但由於此類疾病即使是吾人在日常生活當中,病情惡化的危險程度亦非常之高,因此造成在認定上較為困難,這與一般職業疾病尚有差異。但是,如果職業確實能證明是造成腦血管及心臟疾病等明顯惡化的原因時,則可認定為職業病,並做為職業災害給付之對象
過勞之認定需有「工作負荷過重」事實,認定要件包括:(1)異常的事件;(2)短期工作過重;(3)長期工作過重(長期蓄積疲勞)
民國80年編定時是參考日本基準(1987 年版)訂定「職業引起急性循環系統疾病診斷認定基準」,主要考量在於異常事件」與短期間工作過重」所引起腦血管及心臟疾病的急性發作者
931231日,參考日本 2001 年版基準增訂「長期蓄積疲勞」促發腦血管及心臟疾病之認定內容,做了第一次修正;
97 年更名為「職業引起急性循環系統疾病診斷認定參考指引」;
99 1217日更名為「職業促發腦血管及心臟疾病(外傷導致者除外)認定指引」。
最新的修正則是勞動部為配合10511日起,法定正常工時縮減為每週40小時,基於原參考指引係比照日本認定的基準,並依原勞基法每2週工作時數不得超過84小時之規定訂定,因此10515日修正將評估長期工作過重」之加班時數調整與日本認定基準一致舊的參考指引是下修減少8小時,降低過勞死前的連續加班時數標準,新的修正則是再加回8小時調整與日本的基準一致
根據最新修正的參考指引
在認定時需同時符合『目標疾病』的種類及『工作負荷過重』兩條件:勞動者罹患目標疾病,且符合本指引工作原因過重負荷要件 者,原則上認定為職業疾病。假設,勞 動者罹患之腦血管或心臟疾病非屬目標疾病,但依解剖報告如能證實其與工作有關(腦血管 與心臟疾病被客觀認定超越自然進行過程而明顯惡化,且工作負荷 對惡化促發之貢獻度大於 50%)時,仍應以職業疾病處置。
『目標疾病』的種類
1. 腦血管疾病:包括腦出血、腦梗塞、蜘蛛膜下腔出血及高血 壓性腦病
    
2. 心臟疾病:包括心肌梗塞、急性心臟衰竭、主動脈剝離、狹 心症、嚴重
    心律不整、心臟停止及心因性猝死
『工作負荷過重』
1. 異常的事件:評估發病當時至發病前一天的期間,是否 持續工作或遭遇
    到天災或火災等嚴重之異常事件,且能 明確的指出狀況發生時的時間及
    場所。當遭遇事件時會 引起急遽的血壓波動及血管收縮,導致腦血管及
    心臟疾 病發病,即可證實異常事件、負荷過重之存在,而此事 件的過
    重程度可以事故的大小、被害或加害的程度、恐 懼感或異常性的程度等
    綜合且客觀的判斷。此異常事件 造成的腦血管及心臟疾病通常會在承受
    負荷後 24 小時 內發病
2. 短期工作過重:評估發病前(包含發病日) 1 週內, 勞工是否從事特
    別過重的工作,該過重的工作係指與日 常工作相比,客觀的認為造成身
    體上、精神上負荷過重 的工作,其評估內容除可考量工作量、工作內
    容、工作 環境等因素外,亦可由同事或同業是否認為負荷過重的 觀點
    給予客觀且綜合的判斷。
3. 長期工作過重:評估發病前 6 個月內,是否因長時間 勞動造成明顯疲
    勞的累積。其間,是否從事特別過重之工作及有無負荷過重因子係以
    「短期工作過重」為標 準。而評估長時間勞動之工作時間,係以每週
    40 小時 工時以外之時數計算加班時數」。其評估重點如下:
(1)            評估發病當日至發病前 1 6 個月內的加班時數:
(2)            發病日至發病前 1 個月之加班時數超過 100 小 時,或發病日至發病前 2 6 個月內,月平均 超過 80 小時的加班時數,其加班產生之工作負 荷與發病之相關性極強。
(3)            發病日前 1 6 個月,加班時數月平均超過 45 時,其工作與發病間之關連性,會隨著加班 時數之增加而增強,應視個案情況進行評估。

個案判斷上可參考最新一則實務見解→最高行政法院判決104年度判字第744
茲摘要如下按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21條規定
:「被保險人疾病之促發或惡化與作業有相當因果關係者,視為職業病。」依
此,勞動部991217日修正發布之職業促發腦血管及心臟疾病(外傷導致者除
)之認定參考指引,以工作負荷過重的認定要件有三:一、異常的事件:分為
精神負荷事件、身體負荷事件及工作環境變化事件。二、短期工作過重:評估
發病前約1週內,與日常工作相比,客觀的認為造成身體上、精神上負荷過重的
工作。三、長期工作過重:評估發病前約6個月內,是否因長時間勞動造成明顯
疲勞的累積。而評估長時間勞動之工作時間,係以兩週84小時工時以外之時數
來計算加班時數,其評估重點為發病日至發病前1個月之加班時數超過92小時,
或發病日至發病前26個月內,月平均超過72小時的加班時數,其加班產生之
工作負荷與發病之相關性極強;發病日前16個月,加班時數月平均超過37
時,隨加班時數之增加,其工作與發病之相關性增強,應視個案情況進行評估
。經查賴○○於本件工作期間並未發生異常的事件,其發病前短期間內工作時
間正常,亦無短期工作過重之情形,其長期工作時間於夜間可依其個人作息,
調配休息,睡眠,翌日上午則休假,亦難謂長期工作過重,均已詳如前述,則
依上引職業促發腦血管及心臟疾病之認定參考指引意旨,尚難認賴君疾病之促
發或惡化與作業有相當因果關係者,而得視為職業病。」編者按:上開判決內
所引述的加班時數乃舊的參考指引

歸納總結
1.     勞委會說明,未來只要勞工提出超時工作的指控,只要雇主無法提出反證,

     或提不出勞工出勤記錄,將一律採認勞工說法,雇主將要支付勞工職災補償
     
     金。換句話說,將雇主舉證原則明白納入,避免勞資雙方工作負荷歧見認定
            
           困難,先聽取 勞方意見,再請資方舉證包括勞工的出勤紀錄等。

2.  新標準將腦血管及心臟疾病納入職業病認定基準中,未來包括腦出血、腦梗

    塞、心肌梗塞、急性心臟衰竭、主動脈剝離、狹心症、嚴重心律不整、心臟
    
    停止及心因性猝死等疾病,只要是因為職業而促發,就算是職業病,勞工可
    
    以申請 勞保職災給付。

3.    修正「工作負荷是否過重」的新判定標準。新基準採綜合認定,工時僅是認
    
    定標準的一部份,工作型態亦將為考量的因素之一。。以工時為例,若勞工
    
    猝死前1個月加班時數超過100小時、發病前26個月加班時數超過80小時,

    就可能被認定為過勞死。此外,發病前16個月若加班時數每月超過45

    時,亦將被認定為過勞死

4.     勞工若證實過勞死,如雇主已依法為其申報加保勞工保險,因勞保之職業災

    害保險保險費全數由雇主負擔,故雇主當然得以勞保之職業災害保險給付抵

    充其依勞基法第五十九條所應負擔之補償金額。雇主支付勞工「職災補償

    金」,數額為勞工45個月的薪資,依勞動基準法第60條規定,若雇主替勞工

    投保勞保,勞保職災給付可以抵充一部份金額,但由於勞工實際薪資可能超

    過勞工投保薪資,差額部分還是要由雇主支付。

5.     舉例來說→舉例:勞工的平均工資為63,900元,依法應申報投保勞保43,900

    元,而雇主卻僅申報投保24,000元,於勞工發生職業災害身故時,雇主之職

    災補償責任為1,795,500(63,900-24,000)*45=1,795,500因雇主投保時

    以多報少,致身故勞工家屬只能向勞保局請領120,000

    元(24,000*5=120,000)的喪葬津貼及960,000(24,000*40=960,000)的遺屬

    津貼,較原得申請之219,500(43,900*5=219,500)喪葬津貼及1,756,000

    元(43,900*40=1,756,000)的遺屬津貼短少895,500元,雇主如依勞保條例規

    定賠償家屬895,500元的死亡給付損失時,該895,500元的賠償金可抵充職災

    補償金1,756,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