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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月19日 星期二

國定休假日系列(二)

除夕及農曆春節

104年5月4日行政院依「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公務人員週休二日實施辦法」及「政府機關調整上班日期處理要點」等相關規定,核定105年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今年過年將有9天連假,但是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僅適用於政府行政機關公務人員,至於民間企業人員之放假,涉及勞動基準法相關事項,應依該法主管機關勞動部之規定辦理。

依據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105年農曆從除夕2月7日放到年初三2月10日,2月11日補假,2月12日換休,再加上2月6日、2月13日休息日以及2月14日例假日,總共今年行政機關年假共放九天。
其中:


(1)2月7日除夕日(即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3條第3項第6款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俗稱國定假日)當天正好適逢例假日,有關國定假日適逢例假日時,該如何處理﹖現行勞動基準法第23條之1已新修正規定「本法第37條所定之休假,遇有下列情形者,應予補休:一、本法第三十六條所訂例假」。基此,2月7日除夕日,應於其他工作日補休,事業單位自可比照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將原屬於工作日之2月11日(星期四)補假一天。依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當日工資照給。若雇主徵得勞工同意,於2月11日需出勤工作,工資須加倍發給。時薪制、日薪制:平日工資×2倍;月薪制:平日工資×1倍(另一倍為月薪)。

(2)2月12日(星期五),行政機關則是彈性放假,並在1月30日(星期六)補行上班。惟行政機關農曆春節彈性放假的補上班,與學校補上課(1月30日學校仍在寒假期間)卻不一致。教育部105年1月6日發布新聞稿指出「依教育部所定「各級學校學生學年學期假期辦法」規定,104學年寒假起訖日期為105年1月21日(星期四)至2月10日(星期三),又行政院於104年5月4日核定,105年農曆春節假期自2月6日(星期六)至2月14日(星期日),且調整2月12日(星期五)為放假日,並於1月30日(星期六)補行上班。為配合上述彈性調整放假,經本部開會研商決議,將第2學期開學日2月12日(星期五)調整至2月15日(星期一),且於2月20日(星期六)補行上課。
為因應行政院調整2月12日為放假日,教育部依據「政府機關調整上班日期處理要點」第2點規定就學校上班日期之調整,本權責於104年5月26日邀集各地方政府、全國家長聯盟、中小學校長協會及全國教師會等代表召開研商會議並達成如下共識:考量1月30日仍為寒假期間,倘於該日補行上課後再續放寒假,將有課程無法連貫之問題,是以,基於維持假期完整性及學生學習延續性等因素,第2學期原開學日105年2月12日(星期五)調整至105年2月15日(星期一),並應於105年2月20日(星期六)補行上課。

又為確認學校職員及教師兼任行政人員補行上班日得否配合學校上課日調整於2月20日,教育部於函詢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回函後隨即發文函知各地方政府,在不影響全年放假日數下,學校職員及教師兼任行政人員於2月20日補行上班,1月30日維持放假日,至於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仍應按行政院核定的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於105年1月30日補行上班,但配合學校105年2月20日補行上班上課,當日宜考量業務需要,調配適當人力留守。
因此,基於維持假期完整性、學生學習成效延續性及家長假期規劃便利性等因素,104學年第2學期開學日訂於105年2月15日(星期一),並於105年2月20日(星期六)補行上課。」

(3)若事業單位欲比照公務員行事曆出勤,安排工時及例休假,以形成連假,擬將2月12日之工作日與1月30日之非上班日(休息日)對調,由於現行工時已於104年6月3日修正,並自105年1月1日實施(勞基法第30條)縮短為每周40小時,若配合公曆日彈性調班,將形成1月25日至1月30日連續上班6天達48小時,由於星期六上班已逾法定工時上限,該日上班應依勞基法24條給付加班費(延長工時工資)。此舉將造成事業單位之困擾,為此,勞動部表示,民間企業多有比照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之情形,惟依規定,必須採行「8週彈性工時」(將8週共320小時彈性分配,每日正常工時上限仍不得超過8小時),始得為之。然而,以適用8週彈性工時規定的行業別有其限制,為使各行各業均有比照公部門「一日換一日」之換班(假)之可能,減少勞資爭議,爰指定尚不適用「8週彈性工時」之行業,除5月1日勞動節外,凡比照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致需調整工作日與休息日者,得以適用該項規定。同時,事業單位如欲依《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3項規定實施「8週彈性工時」,仍應符合「有工會者,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之程序後,始得調整比照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至於「五一勞動節」雖行政機關未放假,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行業仍應依法放假;遇有例假或休息日者,應予補休。不過,要注意的是,原本不適用八週變形工時之企業,只有在比照公務員行事曆出勤之前提下,才能適用八週變形工時。至於輪班制事業單位,由於已將國定假日打散並與其他工作日換假對調,因此,並無此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