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07年11月30日起,雇主刊登求才職缺之薪資未達4萬元,應依法公開薪資範圍。
勞動部於今日公告行政指導原則
雇主招募員工公開揭示或告知職缺薪資範圍指導原則 |
https://www-ws.pthg.gov.tw/Upload/2015pthg/26/relfile/8003/423850/510d8ac8-b96a-4f24-985b-19b2a6f61e16.pdf
厚丞隨筆
2019.03.21
雇主招募員工公開揭示或告知職缺薪資範圍指導原則 |
勞動部令 | 中華民國108年3月21日 勞動發就字第10805036151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