譬如:正好同事要去郵局辦事情,而你正好也要領錢,就請朋友順便代勞領錢。
即使是再熟的朋友,也請不要這樣就隨便把印章交給第三人。
若是真的非不得已,請記住我的建議:一定要寫一張簡單的「授權書」。
寫授權書並不難,就只要寫清楚是將印章交給誰,此人拿你的印章是委託他要辦什麼事情,這樣就可以,至少有這張來證明,除了授權的事項以外,其他的事情,並沒有權利拿你的印章去蓋章。
雖然下面這件,法官很明智,下了一個很正確的判決,但是是否每位法官都會有相同的看法,也說不準,所以還是不要冒這種無法預測的風險。
最高法院七十年度台上字第六五七號著有判例
按「由自己之行為表示以代理權授與他人者,對於第三人應負授權人之責任,必須本人有表見之事實,足使第三人信該他人有代理權之情形存在,始足當之(參看本院六十年台上字第二一三0號判例)。『我國人民將自己印章交付他人,委託該他人辦理特定事項者,比比皆是,倘持有印章之該他人,除受託辦理之特定事項外,其他以本人名義所為之任何法律行為,均須由本人負表見代理之授權人責任,未免過苛。』原審徒憑上訴人曾將印章交付與呂某之事實,即認被上訴人就保證契約之訂立應負表見代理之授權人責任,自屬率斷。本件被上訴人甲○○雖自認於七十四年間有授權陳○亮辦理貸款之事宜,然揆諸上揭判例意旨所示,究難以七十四年間被上訴人甲○○授權陳○辦理貸款,而授權或交付予陳亮保管或未取回被上訴人甲○○之印章之事實,即認被上訴人甲○○須就陳亮任何以被上訴人甲○○名義所為之貸款行為,均須負本人之授權人責任,自無庸贅論。」
厚丞隨筆
2019.0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