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定休假日適逢其他無需出勤之休息日之相關給假給薪原則
以2週84工時為例:1週工作5日(每日8小時),1週工作5日半(星期六工作4小時),月薪(30日)為36,000元,換算1日之工資為1,200元(36,000元/30日),換算1小時之工資為150元(1,200元/8時)
105年度國定假日如適逢全天未排定出勤之星期六(休息8小時-大週末) ,則休假8小時,雖然沒有提供勞務,當日工資照給1200元(已含在月薪中) ,另外給予補假一天,補假當天毋庸出勤,雖然沒有提供勞務,當日照給1日工資1200元(已含在月薪中) 。
105年度國定假日如適逢有排定半天出勤之星期六(上午工作4小時、下午休息4小時-小週末) ,當日全天休息,原排定上午出勤的4小時部分,毋庸出勤,雖然沒有提供勞務,但工資仍照給600元(150元*4小時) (已含在月薪中) 。又因為當日上午沒有實際出勤,雖法定正常工時已縮短為每週40小時,當日上午仍應認為沒有延長工時的問題,所以不須以延時工資計算 。另外還要再擇日補休4小時,補休的4小時,雖然沒有提供勞務,一樣仍應照給4小時的工資600元(150元*4小時) (已含在月薪中) 。當日下午原排定休息的4小時,原本即毋庸出勤,工資照給600元(150元*4小時) ,一樣也已經含在月薪中 。
105年度國定假日如適逢全天未排定出勤之星期六(休息8小時-大週末) ,原本應全天休息,工資給1200 元,但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當日出勤工作,因為法定工時已修正為每週40小時,所以當日出勤已逾法定正常工時,應屬於平日加班,前2小時,加給1/3 (150元*4/3*2=400) ,再延長2小時,加給2/3 (150元*5/3*2=500) ,超過4小時以上的部分,不得低於2/3以上 (150元*5/3*4=1000) 。補休當日即是國定休假日,若勞工仍然同意出勤,屬於假日出勤(假日加班) ,應依勞動基準法第39條加倍發給,即1200*2=2400 (實際加給1200 , 另一倍已含在月薪中) 。
105年度國定假日如適逢有排定半天出勤之星期六(上午工作4小時、下午休息4小時-小週末) ,當日原本應全天休息,工資給1200 元,但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當日出勤工作,因為法定工時已修正為每週40小時,所以當日出勤已逾法定正常工時,應屬於平日加班,前2小時,加給1/3 (150元*4/3*2=400) ,再延長2小時,加給2/3 (150元*5/3*2=500) ,超過4小時以上的部分,不得低於2/3以上 (150元*5/3*4=1000) 。補休當日即是國定休假日,若勞工仍然同意出勤,屬於假日出勤(假日加班) ,應依勞動基準法第39條加倍發給,即1200*2=2400 (實際加給1200 , 另一倍已含在月薪中) 。
• 部分工時人員
包括定時到工、全月均在職之part time人員以及臨時part time人員。
以時薪150元為例,1個月每周均上班,上班時間週一到週五早上4小時,週六為休息日,週日為例假日。
1.國定休假日適逢不需出勤週六休息日,因原本即毋庸出勤,不須補假,也不須給工資。
2.國定休假日適逢不需出勤週六休息日,若徵得勞工同意於該日出勤,必須計給2倍工資(平日工資 ×2倍),平日工資150*4=1000,給2000 。
2.國定休假日適逢不需出勤週六休息日,若徵得勞工同意於該日出勤,必須計給2倍工資(平日工資 ×2倍),平日工資150*4=1000,給2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