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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月25日 星期一

國定休假日系列(四)

• 國定休假日適逢其他無需出勤之休息日之相關給假給薪原則

以2週84工時為例:1週工作5日(每日8小時),1週工作5日半(星期六工作4小時),月薪(30日)為36,000元,換算1日之工資為1,200元(36,000元/30日),換算1小時之工資為150元(1,200元/8時)

105年度國定假日如適逢全天未排定出勤之星期六(休息8小時-大週末) ,則休假8小時,雖然沒有提供勞務,當日工資照給1200元(已含在月薪中) ,另外給予補假一天,補假當天毋庸出勤,雖然沒有提供勞務,當日照給1日工資1200元(已含在月薪中) 。

105年度國定假日如適逢有排定半天出勤之星期六(上午工作4小時、下午休息4小時-小週末) ,當日全天休息,原排定上午出勤的4小時部分,毋庸出勤,雖然沒有提供勞務,但工資仍照給600元(150元*4小時) (已含在月薪中) 。又因為當日上午沒有實際出勤,雖法定正常工時已縮短為每週40小時,當日上午仍應認為沒有延長工時的問題,所以不須以延時工資計算 。另外還要再擇日補休4小時,補休的4小時,雖然沒有提供勞務,一樣仍應照給4小時的工資600元(150元*4小時) (已含在月薪中) 。當日下午原排定休息的4小時,原本即毋庸出勤,工資照給600元(150元*4小時) ,一樣也已經含在月薪中 。

105年度國定假日如適逢全天未排定出勤之星期六(休息8小時-大週末) ,原本應全天休息,工資給1200 元,但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當日出勤工作,因為法定工時已修正為每週40小時,所以當日出勤已逾法定正常工時,應屬於平日加班,前2小時,加給1/3 (150元*4/3*2=400) ,再延長2小時,加給2/3 (150元*5/3*2=500) ,超過4小時以上的部分,不得低於2/3以上 (150元*5/3*4=1000) 。補休當日即是國定休假日,若勞工仍然同意出勤,屬於假日出勤(假日加班) ,應依勞動基準法第39條加倍發給,即1200*2=2400 (實際加給1200 , 另一倍已含在月薪中) 。

105年度國定假日如適逢有排定半天出勤之星期六(上午工作4小時、下午休息4小時-小週末) ,當日原本應全天休息,工資給1200 元,但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當日出勤工作,因為法定工時已修正為每週40小時,所以當日出勤已逾法定正常工時,應屬於平日加班,前2小時,加給1/3 (150元*4/3*2=400) ,再延長2小時,加給2/3 (150元*5/3*2=500) ,超過4小時以上的部分,不得低於2/3以上 (150元*5/3*4=1000) 。補休當日即是國定休假日,若勞工仍然同意出勤,屬於假日出勤(假日加班) ,應依勞動基準法第39條加倍發給,即1200*2=2400 (實際加給1200 , 另一倍已含在月薪中) 。

• 部分工時人員

包括定時到工、全月均在職之part time人員以及臨時part time人員。
以時薪150元為例,1個月每周均上班,上班時間週一到週五早上4小時,週六為休息日,週日為例假日。
1.國定休假日適逢不需出勤週六休息日,因原本即毋庸出勤,不須補假,也不須給工資。
2.國定休假日適逢不需出勤週六休息日,若徵得勞工同意於該日出勤,必須計給2倍工資(平日工資 ×2倍),平日工資150*4=1000,給2000 。

國定休假日系列(三)


• 國定休假日 104年起國定休假日遇勞工之例假日或休息日應予補假


勞動部於 103 年 5 月 21 日以勞動條 3 字第 1030130894 號令核釋自104年1月1日起,勞動基準法第37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應放假日(國定休假日),除原有遇勞工之例假日應予補休之規定外,凡是其他無須出勤之休息日,亦應於其他工作日補休。亦即,國定休假日適逢勞動基準法第36條規定之例假及其他無須出勤之休息日(法定工時縮短之休息日),應於其他工作日補休(假)。

依勞動部發布之解釋令,自104年1月1日起,上開應放假之日(不包括選舉罷免投票日),適逢勞工例假日或因法定工時自每週48小時縮減為每2週84小時產生之休息日以及再縮減為每週40小時產生之休息日,應於其他工作日補休(假)。補休(假)方式及排定,因法無明文,故由勞雇雙方協商。

又為了使補假原則更為明確,特新增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 23 條之 1,明定自 105 年 1 月 1 日起,勞動基準法第 37 條所定休假,遇到勞工之例假及法定正常工作時間修正縮減致無庸出勤之時間,均應補休。

所謂法定正常工作時間修正縮減致無庸出勤之時間,包括第一階段正常工作時間自每週 48 小時縮減為每 2 週 84 小時所生之時間(6*52/8=39天) ;以及第二階段由每 2 週 84 小時縮減為每週 40 小時所生之時間(2*52/8=13天) 。補休之方式及排定,由勞雇雙方協商。

例如:勞雇雙方104年12月31日前約定之工時為每2週84小時,1週工作5日,每日8小時(星期六全日休息-大週末),1週工作5日半,每日8小時(星期六半日休息-小週末) ,於105年仍按照原約定工時工作 。

則105年度國定假日如適逢未排定出勤之星期六(休息日-大週末),應另外給予勞工補休(假)1日。若適逢有排定出勤之星期六(小週末)應另外給予勞工補休(假) 4小時。

倘勞工於休息日出勤者(大週末) ,因已逾法定正常工時每週40小時,工資應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延時工資(平日加班)辦理,至於當日加班逾4小時以上部分,可由勞資雙方協商,惟不得低於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2/3以上(1.67倍)。

倘勞工於休息日出勤者(小週末) ,因已逾法定正常工時每週40小時,不論前4小時以及後4小時,工資均應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延時工資(平日加班)辦理,至於當日加班逾4小時以上部分,可由勞資雙方協商,惟不得低於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2/3以上(1.67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