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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2月24日 星期日

房屋轉租給第三人,房東可否解約?終止?如果你是房東,該怎麼辦?


一般民眾常將多出來的房屋出租給第三人,但也常碰到不守規矩的房客,最常見的就是把房屋內的空房間,再出租給別人,自己當起二房東收租金的情況發生。

如果此時身為房東的你,發現這種事,你該怎麼辦?

1.     當然第一步是趕快把租賃契約書拿出來看,通常制式的房屋租賃契約都會有約定這樣的條文,譬如:「乙方未經甲方同意,不得私自將租賃房(店)屋權利全部或一部份出借、轉租、頂讓或以其他變相方法由他人使用房(店)屋。」,以及約定:「甲乙兩各方遵守本契約各條項之規定,如有違背任何條件時,甲方得隨時解約收回房(店)屋,因此乙方所受之損失甲方概不負責。」這樣的約定,照理來說,已經規定得很清楚,也就是房客沒有經過房東的同意,是不可以將房屋的一部或是全部再轉租出去的。
2.     再依民法443條的規定來看,也是規定,如果房東出租的是房屋,房客是可以將房屋的一部份出租給他人,除非是有「反對之約定」。
3.     對照法典的規定,其實一般制式的房屋租賃契約是跟法典的規定是一樣的意思。
4.     唯一不同的是,民法第444條規定「承租人違反前項規定,將租賃物轉租於他人者,出租人得終止契約。」但上開契約的約定是「如有違背任何條件時,甲方得隨時解約收回房(店)屋」。
5.     上開契約條雖記載「解約」,然參以租賃契約係繼續性契約,上開約定應無使租約溯及自始失其效力之意思,則租約上開約定得「解約」之真意,應係指房東得「終止契約」,使租約向後失效之意。
6.     所以,如果房客沒有經過房東的同意,是不得私自將房屋權利之全部或一部轉租他人使用,如果房客違約轉租出去,則房東是可以主張房客並未經其同意得將房屋轉租他人,得依民法第443條規定、租約之約定終止租約。
7.     通常終止租約的方式,都建議以「存證信函」的方式處理。同時記得一定要把「回執」仔細的把它跟存證信函訂在一起,好好的保存下來。「回執」是非常重要的文件,千萬不要遺失。
8.     再次叮嚀,一旦發現房客有違反約定轉租的情形,立馬當下應立即以「存證信函」的方式通知房客,或其他可以保存下來的通訊軟體(例如Line)以擷圖方式保留證據。若有「轉租客觀事實」已存在,並且也已知悉,千萬不要以為「又沒有清楚表示同意轉租」就應該是已經很清楚表達「不同意轉租」的意思,在訴訟過程中會有很大的風險,會被法官認為已默示同意轉租之事實,切記。

厚丞隨筆
2018.0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