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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0月31日 星期一

生理假

「老闆我今天身體不舒服要請生理假是喔可是你的病假30天都請完了,另外3天你也請了,所以沒辦法,今天你就委屈一點」

這時候如果是妳,該怎麼辦????


          /取自蘋果日報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31126/299017/


         在現行法令中,關於女性受僱者的「生理假」,的規定是在: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4條,但是看這個條文之前,一定要先了解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這兩條是連體嬰,缺一不可,所以有必要一併在這裡加以介紹。

★勞工請假規則第4
勞工因普通傷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在左列規定範圍內請普通傷病假:
一、未住院者,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三十日。
二、住院者,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三、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三十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其領有勞工保險普 通傷病給付未達工資半數者,由雇主補足之。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4

  91年01月16日-女性享30天半薪病假
「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其請假日數併入病假計算。
生理假薪資之計算,依各該病假規定辦理。」


102年12月11日修正條文-女性享30天半薪病假,新增3天無薪生理假。

「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全年請假日數未逾三日,不併入病假計算,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
前項併入及不併入病假之生理假薪資,依各該病假規定辦理。


103年12月11日修正條文-女性享30天半薪病假,新增3天無薪生理假修正為半薪生理假。

「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全年請假日數未逾三日,不併入病假計算,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
前項併入及不併入病假之生理假薪資,減半發給。

準此,從修正前後對照,有關「生理假」日數之計算及給薪,均按病假規定辦理。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1

「受僱者依前七條(指14條~20條)之規定為請求時,雇主不得拒絕。
受僱者為前項之請求時,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其他不利之處分。」

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第13

受僱者依第十五條至二十條規定為申請或請求時,必要時雇主得要求其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9136日舊法時,有將第十四條列入,103116日修正時,已將第十四條刪除,取消雇主必要時可要求勞工提供生理痛證明的規定。


  ★<修法歷程>
女性「生理假」1021211日修法前性別工作平法規定,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1日,請假日數併入病假計算,且依勞工請假規則,普通傷病假一年未超過30天,薪資折半發給。也就是原《性別工作平等法》內已有規定女性生理假每月只可請1天,1年共計12天,並視為病假處理,雇主得給予半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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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可請18天半薪病假加上12天半薪生理假,合計30天】


1021211日三讀修正通過條文明定,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1日,全年請假日數未超過3日,不併入病假計算,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且生理假薪資依病假規定辦理。亦即1年女性受僱者若已超過30天病假額度後,仍可再請3天生理假,但雇主可以不給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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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當年度只請3天生理假,這3天不算在病假範圍內,但不計薪若當年度每月都請1天生理假 ,其中3天可不併入病假 , 則該年尚可請9天半薪生理假,21天半薪病假,合計30天的病假

1031211日修法後,一併將超過病假額度的3天生理假也比照病假規定辦理,即雇主應給薪(半薪),勞動部認為如此可加強保障女性勞工之權益,同意同時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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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當年度只請3天生理假,這3天不算在病假範圍內,計半薪若當年度每月都請1天生理假 ,其中3天可不併入病假 , 則該年尚可請9天半薪生理假,21天半薪病假,合計30天的病假】。

根據調查數據,平均每年每人請生理假天數約3日,修法通過後,女性受僱者每年有3天生理假不須納入病假,若全年病假數沒超過30日,都可領到半薪【女性受僱者每年度併入病假的生理假,連同病假日數合計最多可達30天,再加上不併入病假的生理假3日,總共有33日雇主應給付半薪。】。

換句話說,新法規定女性勞工所請的生理假及病假合計,1年最多33天應由雇主給半薪。若33天假請滿後,能否再請假,亦即已達年度病假日數法定上限卻仍有生理假需求,每月仍可請1天,雇主應給假且不影響全勤,但可不給薪。

舉例來說,若勞工到今年10月底止已請了病假30天,且123月時已各請了1天不併入病假的生理假,達到33天請假日數上限。如果這位勞工在11月到12月間,仍有請生理假的需求,每月仍然可以請1天生理假,但雇主可以不給薪資。又例如若1名女性勞工在1年內請了12天生理假和6天半薪病假,合計18天未超過30天的範圍內,18天生理假和病假就均可領半薪。若另1女性勞工已請了9天半薪生理假、21天半薪病假,合計已達30天,則還可另請3天有半薪薪水的生理假。


/摘錄自蘋果日報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50908/687330/


新規定上路雇主仍要求女性受僱者在請生理假時檢附證明,可罰新台幣2萬至30萬元以下罰鍰。拒絕准許生理假,或准假卻以曠職、扣薪處分,可罰2萬至30萬元罰鍰

另外,勞委會同時也修改施行細則,取消雇主必要時可要求勞工提供生理痛證明的規定

          <問題1>
      性平法規定,女性勞工每月有一天生理假,超過三天就併入病假,但病假也請滿怎麼辦?
      
       勞動部10109 21 日勞動3字第 1010132489 號解釋令】:
         核釋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四條生理假規定,受僱者全年度所請併入病假之生理假連同病假之日數,已屆受僱者所適用相關法令所定病假之日數上限者,如年度內再有請生理假之需求,仍可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四條規定請生理假,但雇主得不給付薪資。】,明定女性受僱者年度內併入病假之生理假連同病假日數都請滿,若仍有生理假需求,每月仍可請一天,雇主應給假,但得不給薪,且不得影響全勤。
          
          <問題2>
         如果女性受雇者是「打工族之部分工時工作者」,則「生理假」的請假單位如何計给?又給假時數該如何計给呢?
   
           勞動部10506 27 日勞動4字第 1050131141 號函】表示:
           「部分工時勞工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4 條規定,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該假別係基於女性生理特殊性而定,爰每次以一曆日計給為原則。生理假全年請假日數未逾日者,不併入病假計算,薪資減半發給;逾 3 日部分,按規定應併入病假計算,其有薪病假之給假時數,按勞工平均每週工作時數除以 40 小時之比例計給,薪資減半發給。另部分工時勞工年度內所請應併入未住院普通傷病假之生理假,連同病假如已屆上開按比例計給時數上限,仍有請生理假需求者,雇主仍應給假,但得不給薪資。」
     也就是說,部分工時也是以一天為請假單位。但是若全年生理假超過三天部分,因為併入病假規定,因病假是半薪,則半薪病假給假時數,仍按部分工時每周工時數比例給假。


2.      ★<律師溫馨提醒>

         1. 部分工時勞工育嬰留職停薪、產假、安胎假以及哺乳時間,基於母體保護精神,都不能分割給假,必須比照全職員工給假,例如產假八周,部分工時勞工也應休養八周;安胎假若是醫師診斷有安胎必要,勞工依法可以請假,目前勞工請假規則係依病假規定辦,最長一個月,超過一個月,可併入住院病假繼續請假。

         2. 部分工時勞工生理假必須計時,按天給假。

         3. 部分工時勞工其他如病假、事假、婚喪假及產檢假、陪產假、家庭照顧假等,都是按部分工時比例給,例如若每周打工時20小時,則除以每周40小時,再乘以應給假日天數,再乘以8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