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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3月13日 星期三

淺談「指印」面面觀


在網路上如果打關鍵字「指紋」或「指印」,就會有相當多的文章提到用「指紋」代替「簽名」效力的文章,所以今天不是要討論「簽名」、「蓋章」、「指印」三種之間效力優劣的問題,而是要理解,如果萬一你拿到的一份文件,而這份文件上面的簽名欄位只有簽署文件者的本人指印時,這時候的你,可以自己去初步判斷這份文件到底是不是一份有效的文件?

一個人在某文件上,無論是簽名、蓋章、捺指印,不外乎是在表示認同或同意該文件內容的一種表徵(下稱前者),當然若文件是自己做成的文件,自己在文件上,不論是簽名、蓋章、捺指印,其實也是在表徵出該文件是出自於自己做成的「真實性」(下稱後者)。

所以,這種文件,如果是後者,無論是簽名、蓋章、捺指印,不會有有效或無效的問題。

如果是前者,通常可能是在從事某種社會活動,
譬如:你出去餐廳用餐或去任何地方消費,在簽帳單上或是信用卡帳單上簽名,表示你同意消費的內容。
又例如你去租的房子,在租賃契約上面簽下你的姓名,表示你同意租賃契約書上面所約定事項的內容。
又例如:你把款項借給朋友,朋友在借據上面簽名,表示你跟你朋友之間成立一個消費借貸的契約。
又例如:你想賣土地,去仲介公司簽委託銷售契約書,表示你跟仲介公司成立一個「居間契約」。
又例如:你要買房子辦理過戶,必須在不動產買賣契約書面以及公契上面簽章。
又例如:你要辦理收養子女,必須在收養的文書上面簽名。

像這些涉及簽署契約或是法律規定的書面文件,才會有必須注意簽名、蓋章、捺指印效力的問題。

簽名與蓋章,我想一般人都非常清楚,兩者是效力相同。

但是「捺指印」呢?

網路文章中有人說:「按指印在法律效力上反而較差,依法必須經二人簽名證明,才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

網路上也有專業律師說「依民法第三條規定,如以指印代簽名者,要有兩人在該文件上簽名,該指印才生簽名的效力。所以文件上只有指印,沒有簽名或蓋章,沒有兩人簽名證明,該文件原則上不生法律效力。所以雙方簽契約時,該契約如為電腦打字,一方只用指印而未簽名或蓋章,該契約恐怕不生效力。」

某位律師在其事務所專屬網頁也發文表示「一、按照民法的規定,簽名與蓋章會發生同樣的效力,所以無論用簽名或蓋章的方式簽約均可,且簽名或蓋章,兩者擇一即可,效力相同。至於壓指印,是民間習慣簽約的方式,並非簽名或蓋章,一定要再壓指印。二、若簽約對象不識字,無法自行簽名,民法規定得以壓指印、劃十字或其他符號代替簽名,只是在文件上,必須另外經二人簽名證明才會發生與簽名生一樣之效力。」

平心而論,上面的說法,也不能說不對,但也不是完全正確。總是有那麼覺得不夠完整。問題是出在哪裡?

在看法條規定之前,先看一下下面這篇文章見解,個人認為只有下面這篇網路文章的看法才比較貼近正確。

它是這麼寫的「只有蓋指印,租賃契約算是成立了嗎?
一、當事人(房東或房客)沒有在文件上親自簽名,而僅是蓋上指印,卻沒有加上其他至少二人之親自簽名,佐證該指印為確實為當事人親自按捺時,該指印是沒有辦法代替簽名的(民法第3條),法律規定只是不生簽名效力而已。
二、若租賃契約書上缺少正確的簽名方式,當事人是否就能主張租賃契約無效呢?答案是否定的;對於租賃契約而言,「契約文件是否有效」與「租賃契約是否成立」並非同一件事;也就是說,契約文件不生法律效力,但租賃契約仍然可能是有效存在;原因在於,租賃契約並不是只依賴契約文件來證明其是否成立生效,該文件以外的事實(例如,房客已經搬進去住並且已經有支付租金了),仍然能夠證明租賃契約合法存在,其中關鍵,就在於法律並不要求租賃契約之成立非要訂立書面不可,只要房東及房客都談妥了,租賃契約就算成立,即使契約文件上的簽名不具備法律規定之方式,也不會影響租賃契約成立。
三、至於文件中的各種約定內容,是否仍然有效呢?答案是肯定的;文件上缺少正確的簽名方式固然沒有簽名的效力但文件之內容畢竟曾經經過雙方同意而構成租賃契約內容,僅是因為簽名方式不正確而缺少當事人合意之外在證明而已,只要能有其他事實足證該文件確曾經過當事人同意,該份文件之內容,仍然構成租賃契約之內容,而能拘束雙方當事人。
四、租賃契約,之所以被稱為「諾成契約」,箇中緣故就在於前項說明之中,事實上,這是絕大多數契約成立的常態,法律要求契約之成立必須作成書面,反倒是少數。」

為什麼說上面這篇文章才是比較貼近正確的看法呢

我國民法第3條規定『依法律之規定,有使用文字之必要者,得不由本人自寫,但必須親自簽名。如有用印章代簽名者,其蓋章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如以指印、十字或其他符號代簽名者,在文件上,經二人簽名證明,亦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

從條文中已經清楚規定,適用本條時,前提要件必須是「依法律之規定,有使用文字之必要者」,換句話反面的意思就是說,如果不是的話,就沒有民法第3條的適用。
而上開文章已特別說明「租賃契約之成立非要訂立書面不可,只要房東及房客都談妥了,租賃契約就算成立,即使契約文件上的簽名不具備法律規定之方式,也不會影響租賃契約成立。」亦即:「租賃契約」是諾成契約」,不是「要式契約」,「簽名」與否,並不是「租賃契約」的成立要件。


此從最高法院的判決例,即可得到印證。
「又按消費貸借契約之訂立,原非必須使用文字,即無民法第三條之適用」(273240)也就是說:消費借貸契約之訂立,法律上並無規定必須以書面為之之規定,民法第三條第一項所謂依法律之規定有使用文字之必要者,即不包含消費借貸契約之訂立在內。

「按不動產物權之移轉或設定,應以書面為之,民法第七百六十條定有明文。移轉不動產所有權,如不依此方式為之,依同法第七十三條之規定,自屬無效。至所謂書面,除應依同法第三條之規定外,固無其他一定之方式。但其內容必須有表示將某處不動產移轉與買受人之意思,自不待言。」(324349)也就是說:移轉不動產所有權契約之訂立,法律上規定應以書面為之,民法第三條第一項所謂依法律之規定有使用文字之必要者,即包含不動產移轉契約之訂立在內。

「和約內僅王明哲一人簽名,依民法第三條第三項規定應不生效一節,查前條項法文規定係指依法律之規定有使用文字之必要,即法律上規定某種法律行為須以訂立書面為必要者而言,本件兩造所訂和解契約,本不以訂立書面為必要,自難以和約內僅有王明哲一人簽名,即指為不生效力。」(31692)也就是說:和解契約之訂立,法律上並無規定必須以書面為之之規定,民法第三條第一項所謂依法律之規定有使用文字之必要者,並不包含和解契約之訂立在內,即使和解契約的文件上簽名只有一人的簽名,立和解書的當事人雙方的和解契約仍然有效且成立。。

「按當事人成立買賣同時約定買回之從契約,或於買賣成立後將已買受之標的物,賣與原所有人成立再買賣,或為再買賣之預約者,均屬債權契約,一經當事人意思合致,即為成立,縱令當事人約定須經原代筆人批註老契,亦於此項約定方式完成時成立,並無民法第三條就法定方式所為規定之適用。」(302328)也就是說:債權契約之訂立,法律上並無規定必須以書面為之之規定,民法第三條第一項所謂依法律之規定有使用文字之必要者,即不包含債權契約之訂立在內。

「按依法律之規定,有使用文字之必要者,得不由本人自寫,但必須親自簽名。如有用印章代簽名者,其蓋章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如以指印、十字或其他符號代簽名者,在文件上,經二人簽名證明,亦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法律行為,不依法定方式者,無效。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3 條、第73條分別定有明文。民法第3 條規定之適用,以依法律之規定有使用文字之必要者為限(最高法院31年上字第692 號判例要旨參照)。次按代理人於代理權限內,以本人名義所為之意思表示,直接對本人發生效力。前項規定,於應向本人為意思表示,而向其代理人為之者,準用之,此亦為民法第103 條所明定。代理人任意記明本人之姓名蓋其印章,而成為本人名義之行為者,所在多有,此種行為只須有代理權即不能不認為代理之有效形式(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407 號裁判要旨參照)。()股權轉讓為諾成契約,因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股權轉讓書之簽立並非契約之成立要件。況原告既已授與其配偶張信傑代理權,業據證人張信傑證述明確(見本院卷第161 頁反面),是系爭股權轉讓書上之原告簽章雖非原告本人親自為之,而係由證人張信傑代簽代蓋,仍不影響其效力。被告辯稱系爭股權轉讓書依民法第3 條、第73條為無效云云,容有誤會。」(桃園地方法院104793
這則實務見解也再次強調「民法第3 條規定之適用,以依法律之規定有使用文字之必要者為限」,而「股權轉讓是諾成契約」,不是「要式契約」,「簽名」與否,並不是「股權轉讓契約」的成立要件。


最後再以標題的「借據」為例做個總結:
如果你拿到手中的「借據」只有借款人的「指印」,但沒有二人的見證,你不用擔心,這張「借據」文件,還是「有效的」,而且你跟這位跟你借錢的人之間的借貸契約也是有效成立的。

因為:民法第3條係關於法定文書製作方式之規定,消費借貸契約並不以作成文書(即借據)為必要,消費借貸契約既非要式契約,自無民法第3條適用之餘地。「借據」,僅係證明雙方間確有消費借貸之合意,借款人即使否認其上之簽名係其本人所簽,惟若其上之指印確實是借款人之指印,則無論借據有無借款人之簽名,其上既有借款人之指印,即使沒有二人之見證人簽名,亦已足以證明借款人同意借據之內容。

小建議:如果簽文件時,碰到不識字或是無法用手簽名,而必須以「捺指紋」的方式代替簽名或是蓋章時,不管是不是法律規定一定要用書面的契約,反正切記要找「二位滿20歲的成年人當見證人見證,證明是立約人本人親自按的指紋。」
也就是說,不用去管你要簽署的文件是不是法律規定一定要用書面的契約(因為一般民眾大都無法判斷),當你無法去做判斷時,你都把它當作是[「法定要式」的契約,一旦有立約當事人無法簽名時,一概都要另外有二人之見證人,這樣比較萬無一失。


厚丞隨筆
2019.0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