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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9月16日 星期五

還給勞工時薪126元的緣由

還給勞工時薪126的緣由

勞動部105.09.08發布新聞稿,全文內容:

勞動部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今(8)日決議,基本工資時薪分二階段調整,第一階段自105年10月1日起調至126元,第二階段自106年1月1日起調至133元;基本工資月薪自106年1月1日起調整至21,009元,調幅5%。.[日期:105-09-08    資料來源:勞動部]
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於本日(年月日)召開第次會議,邀請勞、資、學、政四方委員共同與會討論,達成共識決議,尊重勞動部建議:自年月日起,每月基本工資由20,008元調整至21,009元,調升1,001元,調幅%;每小時基本工資分二階段調整,第一階段自年月日起調為元,第二階段自年月日起調整至元,總計調升元,總調幅%。全案將由勞動部陳報行政院核定。
勞動部表示,本次會議之前,業已多方積極邀請所有委員出席會議、充分溝通,雖然部分委員因故未能出席會議,惟因出席委員人數已過半,會議仍按議程舉行,並依前次會議(年月日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第次會議)決議,實質討論「配合法定正常工時縮減,每小時基本工資是否應連動調整至元」及「現行基本工資是否調整」二案。會中,勞、資雙方委員均能秉持理性態度討論,經與會者多階段充分交換意見,綜合考量經濟成長率、消費者物價指數、勞動生產力及扶養比等經社數據,最終達成尊重勞動部建議之共識。此一決定,係在解決低薪化問題,落實兩公約精神考量下所作成,並非根據單一公式決定。
勞動部進一步說明,本次每月基本工資調升至21,009元後,預估約有餘萬名勞工受惠;至於每小時基本工資調升至元,預估約有餘萬名勞工受惠。
鑑於國內近兩年來經濟成長不如預期,企業盈餘分配給勞工之份額偏低,導致薪資成長相對停滯。蔡總統及林院長甫上任後即指示勞動部應積極面對處理,照顧非典型就業勞工,並解決年輕人低薪、改善低所得者工作貧窮問題。勞動部呼籲,事業單位之人事成本雖因基本工資調升而有所增加,惟基本工資之調升對於低所得家庭確有實質助益,希望雇主本於照顧弱勢勞工之精神,展現企業社會責任,將營收獲利回饋給共同打拼的勞工,勞工所得增加後亦應積極提升自我工作績效,以創造和諧、雙贏的勞資關係。

<本文>
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於105年9月8日公布,自106年1月1日起,每月基本工資由20,008元調整至21,009元,調升1,001元,調幅5%;每小時基本工資分二階段調整,第一階段自105年10月1日起調為126元,第二階段自106年1月1日起調整至133元,總計調升13元,總調幅10%。
依據勞動部的說法,調整時薪是基於「配合法定正常工時縮減,每小時基本工資應連動調整至126元」,綜合考量經濟成長率、消費者物價指數、勞動生產力及扶養比等經社數據,最終達成尊重勞動部建議之共識。此一決定,係在解決低薪化問題,落實兩公約精神考量下所作成,並非根據單一公式決定。
勞動部雖表示基本時薪調整為126、133並非單一基於公式之演算而來,話雖如此,但從歷年來時薪的演進,多多少少仍可窺出其中仍隱含著公式的軌跡。
想要了解基本時薪的算法,首先必須知道歷年來基本工資的制定與調整經過:
1. 民國 19 年我國政府批准國際勞工組織「設釐定最低工資機構公約」。
2. 民國 25 年 12 月 23 日國民政府公布最低工資法,法規定成年工資以維持其本身足以供給無工作能力親屬二人之必要生活為準。惜因歷經抗戰、勦匪、致未施行。遷台後,因該法所定標準稍高,工業正起步,故未施行。該法已於 75 年 12 月 3 日總統令廢止。
3. 民國 44 年 11 月中國國民黨會議,總裁指示每月所得不足 300 元者,應予改善。
4. 民國 45 年初訂基本工資為每月 300 元(新台幣、下同)。
5. 民國 53 年調整基本工資為每月 450 元。
6. 民國 57 年 3 月 16 日發布「基本工資暫行辦法」,並調整基本工資為每月 600 元,每日 20 元。
7. 民國 67 年 11 月 29 日發布,自 12 月 1 日起實施,調整基本工資為每月 2,400 元,每日80 元。
8. 民國 69 年 4 月 29 日發布,自 5 月 1 日起實施,調整基本工資為每月 3,300 元, 每日110 元。
9. 民國 72 年 4 月 29 日發布,自 5 月 1 日起實施,調整基本工資為每月 5,700 元,每日190 元。
10. 民國 73 年 6 月 14 日發布,自 7 月 1 日起實施,調整基本工資為每月 6,150 元,每日205 元。
11. 民國 75 年 10 月 27 日發布,自 11 月 1 日起實施,調整基本工資為每月 6.900 元,每日230 元。
12. 民國 77 年 6 月 28 日發布,自 7 月 1 日起實施,調整基本工資為每月 8,130 元,每日271 元。
13. 民國 78 年 6 月 26 日發布,自 7 月 1 日起實施,調整基本工資為每月 8,820 元,每日294 元。
14. 民國 79 年 7 月 25 日發布,自 8 月 1 日起實施,調整基本工資為每月 9,750 元,每日325 元。
15. 民國 80 年 8 月 1 日發布,自 8 月 1 日起實施,調整基本工資為每月 11,040 元,每日368 元。
16. 民國 81 年 8 月 13 日發布,自 8 月 1 日起實施,調整基本工資為每月 12,365 元,每日412 元,每小時 51.5 元。
17. 民國 82 年 8 月 13 日發布,自 8 月 16 日起實施,調整基本工資為每月 13,350 元,每日445 元,每小時 55.5 元。
18. 民國 83 年 8 月 19 日發布,自 8 月 20 日起實施,調整基本工資為每月 14,010 元,每日467 元,每小時 58.5 元。
19. 民國 84 年 7 月 17 日發布,自 8 月 1 日起實施,調整基本工資為每月 14,880 元,每日 496元,每小時 62 元。
20. 民國 85 年 8 月 31 日發布,自 9 月 1 日起實施,調整基本工資為每月 15,360 元,每日512 元,每小時 64 元。
21. 民國 86 年 10 月 16 日發布,自 10 月 16 日起實施,調整基本工資為每月 15,840 元,每日 528 元,每小時 66 元。
22. 民國 96 年 6 月 22 日發布,自 7 月 1 日起實施,調整基本工資為每月 17,280 元,每小時 95 元。
23. 民國 99 年 9 月 29 日發布,自 100 年 1 月 1 日起實施,調整基本工資為每月 17,880 元,每小時 98 元。
24. 民國 100 年 9 月 6 日發布,自 101 年 1 月 1 日起實施,調整基本工資為每月 18,780 元,每小時 103 元。
25. 民國 101 年 10 月 16 日發布,自 102 年 1 月 1 日起實施,每小時基本工資調整為 109元。
26. 民國 102 年 4 月 2 日發布,自 102 年 4 月 1 日起實施,每月基本工資調整為 19,047 元。
27. 民國 102 年 10 月 3 日發布,自 103 年 1 月 1 日起實施,每小時基本工資調整為 115 元。
28. 民國 102 年 10 月 3 日發布,自 103 年 7 月 1 日起實施,每月基本工資調整為 19,273 元。
29. 民國 103 年 9 月 15 日發布,自 104 年 7 月 1 日起實施,調整基本工資為每月 20,008 元,每小時 120 元。


從前揭歷年的基本工資調整可發現從81年開始有了基本時薪,當時的算法是將基本月工資除以30天再除以8小時而得,也就是勞委會在基本時薪的計算中,以不排除例假日〔勞基36條之例假日〕的方式,含括了一個月中的每一天,將基本月工資除以法定月工時240小時這個數字,就能得到當時的基本時薪:例如86年的基本工資15,840(元)/240(小時)=66(元/小時)。86年之後,長達10年基本工資經歷十年凍漲。


96年即2007年開始,當時的勞委會認為依勞動基準法第36條之規定,勞工每7日應有1日之休息,作為例假。除應放假外,依勞基法第39條之規定,並應由雇主照給例假日工資(亦即雖無出勤義務,惟雇主仍應給付原約定之報酬)。按日或按時計酬之勞工,依法亦有上開規定之適用;也就是說,除按勞資雙方約定之時薪、時數給付工資外,雇主仍應另行比例給付部分工時勞工例假日工資。有鑑於實務上,部分雇主並未另行給付部分工時者例假日工資,時生爭議,所以將本來就應由雇主負擔的「例假日」工資折入基本工資「時薪」中,以後遇有例假日只須給假,不必外加計給例假日工資,因為此時之基本時薪已將例假日應給之工資計算在內,以減少紛爭。因此勞委會在計算基本時薪時,即將例假日予以排除,不算入法定月工時之內,而以全年尺度重新調整法定月工時的計算方式,簡言之,依據勞委會的全年尺度,就是把雙周84小時乘以26周再加上8小時得出全年尺度的法定正常工作總時數為2192小時。另外,勞委會也認為應該再把勞動基準法規定之正常工時自90年1月1日起縮短為兩週84小時,較修法前每週48小時,平均1週減少6小時。導致按月計酬者與按時計酬者同樣履行法定正常工時後,其每月(30日)的最低工資報酬總合將有落差(因按時計酬者平均每週減少6小時之工作時間,雇主是否應給付工資,法無明文;雇主如未給付該縮短工時之報酬,並不違法)。基此,將縮短工時差距的「6小時」工資折入基本工資「時薪」後,重新計算法定月工時,此時法定月工時即應以每周42小時為計算基數,乘以全年52週,再加上8小時,再除以一年12個月,得出法定月工時應為182.66小時,再將當時的基本月工資除以此182.66小時之法定月工時時數,所得出的時薪即是已經將例假日工資以及法定工時縮減後多出的休息時間「6小時」工資折入基本工資「時薪」中。是以,若依照上面的公式計算,96年、99年、100年的基本時薪調整,都可以用此公式計算得出。至於101年,在基本月薪未同時調整的情形下,單就時薪調整為109元,即非以上述公式計算得出。


再整理一次折算例假之法定月工時和基本時薪的計算公式:
(法定週工時*每年週數)÷每年月數=法定月工時
(每月基本工資÷法定月工時)*1.1=每小時基本工資
勞動部在102年起為要照顧時薪制勞工,加成1.1倍計算時薪的每小時基本工資,因此102年時薪依此計算得出19,047÷182.66*1.1=114.7,四捨五入就能求得基本時薪115元。同理,103年基本工資調漲為20,008元,套上面公式計算,亦可得出時薪120元。


2015年5月,單週40工時拍板定案,由於前面述及的法定月工時182.66小時是基於兩周84小時推算出來所得出,茲因法定周工時已修正為單周40小時,因此全年總工時應更正為2088小時,法定月工時即應伴隨修改為174小時,由於基本工資固定不調整,則依上開公式推論,法定周工時下降=法定月工時下降=每小時基本工資上升。換言之:法定週工時從單週42工時下降到單週40工時,下降為原本的40/42倍。基本時薪就應該調整為原本的42/40倍。也就是:120(元/小時)×42/40(倍)=126(元/小時),或是20,008元÷174小時*1.1倍=126元,或是20,008元*12月÷2088小時*1.1倍=126元。因此從以上說明可知,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於105年9月8日表示:每小時基本工資自105年10月1日起調為126元,這是依據公式計算必然的結果,資方實無任何理由加以反對。

106年1月1日起,每月基本工資由20,008元調整至21,009元,調升1,001元,調幅5%;根據前揭公式推算,每小時基本工資也自106年1月1日起調整至133元。

鑑於國內近年來經濟成長每況愈下,不如預期,資方對於基本工資以及時薪的調整反彈甚巨,然而照顧非典型就業勞工,並解決年輕人低薪、改善低所得者工作貧窮問題,這是主事者的天職,實不應裹足不前。事業單位之人事成本的確會基本工資調升而有所增加,惟基本工資之調升對於低所得收入者確有實質助益,雇主實應本於照顧弱勢勞工之精神,展現企業社會責任,將營業利潤回饋給共同打拼的員工,員工所得增加後亦應積極提升自我工作績效,以創造和諧、雙贏的勞資關係。

勞雇雙方協商調整例假同意書

勞雇雙方協商調整例假同意書
立同意書人:
      公司(以下簡稱甲方)、
勞工      (以下簡稱乙方)。
緣乙方任職於甲方      部門,擔任      職務,茲因下列原因之一:
□年節、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屠宰業或承載旅客之運輸業,為因應公眾之生活便利,致有使勞工連續工作逾六日之必要。
□因勞工從事工作之地點具特殊性(如海上、高山或偏遠地區等),其交通相當耗時,致有連續工作逾六日之必要。
□因勞工於國外、船艦、航空器、闈場或電廠歲修執行職務,致有連續工作逾六日之必要。 經雙方協商後,乙方同意於二週期內適當調整原定之例假,其間隔至多十二日,並訂立條款內容如下,以資共同遵守履行。 一、實施期間及方式:
(一) 乙方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配合甲方調整例假。
(二) 實施期間甲方應考量乙方之健康及安全。
(三) 實施期間乙方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覺得不能負荷,可隨時終止例假之調整,並回復
原定之例假。
(四) 實施期間如調整例假之原因消失,甲方應立即回復雙方原約定之例假,不得藉故拖延。
二、權利義務之其他依據:甲乙雙方原約定之勞動條件,除前述事項外,其餘仍依原約定之勞動條件為之,甲方不得作任何變更。
三、甲方有違反本同意書約定事項,乙方得終止本同意書。
四、誠信協商原則:以上約定事項如有未盡事宜,雙方同意本誠信原則另行協商。
五、同意書之存執:本同意書一式作成二份,由雙方各執一份為憑,並由甲方併同乙方出勤紀錄保存五年。
立同意書人:
甲方:         公司   負責人:         (簽名)
乙方:         (簽名)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勞動部最新函釋

勞動部令
中華民國105年9月10日(補登) 勞動條3字第1050132134號
核釋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該例假之安排,以每七日為一週期,每一週期內至少應有一日例假,原則上勞工不得連續工作逾六日。
雇主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事前徵得勞工同意後(同意書範例如附件),限於二週期內適當調整原定之例假,其間隔至多十二日:
一、年節、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屠宰業或承載旅客之運輸業,為因應公眾之生活便利,致有使勞工連續工作逾六日之必要。
二、因勞工從事工作之地點具特殊性(如海上、高山或偏遠地區等),其交通相當耗時,致有連續工作逾六日之必要。
三、因勞工於國外、船艦、航空器、闈場或電廠歲修執行職務,致有連續工作逾六日之必要。
勞工之例假經調整後,連續工作逾六日者,雇主應考量其健康及安全。調整例假之原因結束後,勞工不得連續工作逾六日。
本解釋令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一日生效。
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於本日(105年9月8日)召開第31次會議,邀請勞、資、學、政四方委員共同與會討論,達成共識決議,尊重勞動部建議:自106年1月1日起,每月基本工資由20,008元調整至21,009元,調升1,001元,調幅5%;每小時基本工資分二階段調整,第一階段自105年10月1日起調為126元,第二階段自106年1月1日起調整至133元,總計調升13元,總調幅10%。全案將由勞動部陳報行政院核定。

勞動部表示,本次會議之前,業已多方積極邀請所有委員出席會議、充分溝通,雖然部分委員因故未能出席會議,惟因出席委員人數已過半,會議仍按議程舉行,並依前次會議(105年7月26日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第30次會議)決議,實質討論「配合法定正常工時縮減,每小時基本工資是否應連動調整至126元」及「現行基本工資是否調整」二案。會中,勞、資雙方委員均能秉持理性態度討論,經與會者多階段充分交換意見,綜合考量經濟成長率、消費者物價指數、勞動生產力及扶養比等經社數據,最終達成尊重勞動部建議之共識。此一決定,係在解決低薪化問題,落實兩公約精神考量下所作成,並非根據單一公式決定。

勞動部進一步說明,本次每月基本工資調升至21,009元後,預估約有162餘萬名勞工受惠;至於每小時基本工資調升至133元,預估約有39餘萬名勞工受惠。

鑑於國內近兩年來經濟成長不如預期,企業盈餘分配給勞工之份額偏低,導致薪資成長相對停滯。蔡總統及林院長甫上任後即指示勞動部應積極面對處理,照顧非典型就業勞工,並解決年輕人低薪、改善低所得者工作貧窮問題。勞動部呼籲,事業單位之人事成本雖因基本工資調升而有所增加,惟基本工資之調升對於低所得家庭確有實質助益,希望雇主本於照顧弱勢勞工之精神,展現企業社會責任,將營收獲利回饋給共同打拼的勞工,勞工所得增加後亦應積極提升自我工作績效,以創造和諧、雙贏的勞資關係。

928放假員工出勤工資應加倍發給

勞動部最新函釋
勞動部表示,《勞動基準法》 有關「週休二日」修法草案已送請立法院審議,並排入本會期優先法案。一旦修正通過,將以國定假日全國一致作為配套。

勞動部進一步說明,「9月28日孔子誕辰紀念日」係現行《勞動基準法》第37條及其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應放假之日(即俗稱之國定假日),勞資雙方原約定之工作日如適逢該日,應予放假且工資照給。雇主如因業務需勞工於該日出勤,必須徵得勞工同意,工資並應加倍發給,亦即除原本約定照給之工資之外,再加發一日工資。前開加倍工資得在勞工於9月28日出勤後,經與雇主協商合意後,得以補休取代,惟雇主不得逕命僅得補休。

勞動部指出,本部於本(105)年6月21日發布勞動條3字第1050131239號令釋略以,104年12月9日修正發布,並自105年1月1日施行之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修正案,包括將勞工國定假日由19日調整為12日等8條文,自105年6月21日起失效。自同日起,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回復104年12月9日修正發布前之條文,其中第23條所定國定假日即恢復為19日,相差之7日國定假日分別為:
一、孔子誕辰紀念日(9月28日)。
二、台灣光復節 (10月25日)。
三、先總統 蔣公誕辰紀念日 (10月31日)。
四、國父誕辰紀念日(11月12日)。
五、行憲紀念日(12月25日)。
六、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之翌日(1月2日)。
七、革命先烈紀念日(3月29日)。

勞動部提醒,包括現階段「9月28日孔子誕辰紀念日」在內的任何一個國定假日之出勤及工資給付,事業單位均應依法辦理。雇主如有違反相關規定,勞工可檢具相關事證,就近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縣、市政府勞工局(處)或社會局(處)】或撥打「1955專線」申訴,以維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