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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13日 星期日

1010日「國慶日」為法定休假日,雇主應依法給假並給薪。

勞動部表示,《勞動基準法》第37條規定,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日,均應休假,工資照給。由於內政部所定《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明定「國慶日」(1010)為應放假之節日,故凡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上開假日雇主應依法給假並給薪,如徵得勞工同意於前開休假日出勤,工資應依法加倍發給;前述休假日如適逢勞工之例假或休息日,應於其他工作日補休。



勞動部進一步指出,民間企業多有比照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之情形,惟108年政府行政機關辦公之日曆表所列國慶連續假期,係以「一日換一日」之換班()概念調整出勤,以形成連假;以108年之國慶連假4天而言,係將105日之非上班日與1011日之上班日對調。為使各行各業均有比照公部門「一日換一日」之換班()之可能,勞動部業於105121日公告指定依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之行業為《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3項規定之行業。爰事業單位如欲參照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得依《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3項規定實施「8週彈性工時」,於經「有工會者,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之程序後調整出勤。



勞動部強調,包括「國慶日」在內的任何一個國定假日之出勤及工資給付,事業單位均應依法辦理。雇主如有違反相關規定,勞工可檢具相關事證,就近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縣、市政府勞工局(處)或社會局(處)】申訴,以維權益。

引用自勞動部網頁【https://www.mol.gov.tw/announcement/2099/41833/?fbclid=IwAR1-nL1yuAqiIeBkD0aWrlBMQ6bJJGHUY6p1T07EA1ik1pQpT82PsVU_MNs

借據漫談


                            借據漫談

跟第三人借錢稱做消費借貸契約,係要物契約,只要借用人與貸與人意思表示一致,且有金錢實際上的交付事實,借貸契約就成立,並不一定要書立借據。

只是萬一借用人拒不還錢,貸與人必須向法院提出訴訟,因到法院打官司,講求的是證據,我們常說「空口無憑」、「白紙黑字寫的清清楚楚」,就是希望權利義務雙方,能以書面將所有牽涉到權義關係之事項記載清楚,以免事後舉證困難發生紛爭。

簡單來說,訴訟上常見借用人為免除債務,每每辯稱貸與人未交付金錢,法院見解認為,依照舉證責任分配原則,應先由當原告的貸與人先舉證證明已移轉金錢之所有權予被告借用人,原告貸與人一旦無法提出證據證明,即會受到不利的敗訴判決。

故貸與人為避免事後舉證困難,特別叮嚀要注意下列事項:

首先借貸時絕對要訂立書面契約(也就是借據,切記:不能僅以簽發本票代替),並且記載清楚「借用人、貸與人名稱、借款金額以及利息的約定、借款以及還款期限,再由雙方當事人簽章確認,貸與人交付金錢後,亦請借用人於借據上自書「金錢○○元點收無誤」字樣,由借用人簽名註記時間。

其次、以現金交付時一定要要求借用人簽立收據,若有需要,交付時應有立場公正之第三人在場見證。

最後要建議的是,貸與人最好採用銀行轉帳或匯款方式交付金錢(要注意的是,若僅有匯款紀錄,並不足以要求對方還錢,因匯款紀錄只能證明有交付金錢的事實,卻無法證明雙方間有借貸的意思表示合致,對方絕對會抗辯該匯款係基於其他原因。),且在借據上要載明借用人姓名或轉入借用人帳戶。同時要借用人開立票據作為擔保,並在借據上書寫清楚票據的票號、記載票據之用途等內容。

因此,若借貸當時未書立借據,事後再補簽借據,當然在法律上的意義並不是說借貸契約在補簽借據時才成立生效,借貸契約的成立仍然在借貸當時即為成立,補簽借據只是取得證明雙方有借貸關係的證據方法。

厚丞隨筆
2019.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