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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0月16日 星期日

糟糕,我把存根聯弄不見了 !!

您的抽獎票根還在嗎? 趕快好好地整理一下 , 千萬要保存下來>



在日常生活當中 不論是消費購物 或是參加活動 多多少少都會碰到商家或是主辦單位辦抽獎活動 也許有一天幸運之神降臨你身上 您就是雀屏中獎的那一位 可千萬別高興太早 這時候如果您的兌獎票根如果拿不出來 恐怕將是空歡喜一場!!

最近的一位友人的客戶也舉辦了抽獎活動 客戶舉行抽獎活動 結果一獎的客戶抽到大獎 ,但是當場沒有帶證件 ,所以客戶直接跳過,再抽下一位得獎者。原得獎客戶心有不甘,而申請調解。按照領獎注意事項之內容,店家主張原得獎客戶因當場未帶證件,視為未得獎,而另外抽獎時,是否有理。


案情簡單分析  >
首先我們應該要先知道,當你拿到抽獎彩券之後,並且有意願參加店家所舉辦的抽獎活動,進一步的把抽獎兌獎聯投入抽獎箱的時候,這時候你就跟主辦單位的店家之間成立了一個契約關係」。而這個契約名稱我們可以直接稱呼它是一個「抽獎契約既然是一個契約的關係當然就會有一些基本的規範來作為彼此應該遵守的約定我們可以把它想成這些約定就是一種遊戲規則所有參與的人自然都必須按照遊戲規則來走而抽獎的遊戲規則其實就是抽獎彩券上面所寫的參加抽獎辦法這些抽獎活動相關規定及內容也都是屬於抽獎契約之一部分所以參加抽獎的一方都必須受到約束,都必須按照主辦者所訂的遊戲規則來進行。而其中最重要的「領獎辦法」,就是參加者跟主辦者間抽獎契約之特別約定,且這個約定只要不違反法律強制禁止規定或善良風俗,對雙方當然有效而且具有拘束力。


通常這種抽獎活動會有兩者一種是參加的人必須留下一些基本上可辨別參加人的基本資料,好比說姓名地址電話等等另一種就是完全不需要留下資料直接以彩券上的兌獎聯以及存根聯上面的流水編號來核對是不是就是中獎者而這兩種的區別主要僅僅是為了避免一獎多兌情形其他的應受到「領獎辦法」特別約定的拘束並沒有效力上的不同這點也要注意


回到本文中的案例由於並沒有徵得此店家抽獎券圖片的授權可以公開在網路上因此無法在這裡顯示出來給大家看基本上個人是認為這種抽獎活動的抽獎辦法或是領獎辦法都是大同小異因此這裡把本案例領獎條件寫出來1~3獎以抽出在場顧客為準須憑存根聯以及身分證件現場直接領獎如果未攜帶存根聯,則重新再抽出下一位幸運」。上面的文字敘述就是這個主辦者店家所設定的領獎辦法,按照前面所說的內容所有參加的人都應該受到這個「領獎辦法」的拘束,既然一獎的客戶抽到大獎 ,但是當場沒有帶證件 ,所以店家直接跳過,再抽下一位得獎者。按照領獎注意事項之內容,店家主張原得獎客戶因當場未帶證件,視為未得獎,而另外抽獎時,應該是有理。

這裡還要提醒的是 ,這些贈獎活動,它的意思就是主辦單位要把屬於它所有的東西贈送給顧客,在法律上叫做「附條件贈與」的抽獎契約,而按照目前法律的規定〔民法第408條:贈與物之權利未移轉前,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其一部已移轉者,得就其未移轉之部分撤銷之〕,當主辦方雖然抽獎抽出了一位幸運兒,如果這時候主辦單位還沒有將所要贈送的物品交給得獎者之前,它是可以不附任何理由把贈與撤銷的,所以從這個案例來看,這位沒有帶到證件的得獎人,即使將來提出訴訟,要贏的機會應該不大。以上提供給朋友參考。

另外最後附帶一提的,就是究竟「抽獎契約」是「附條件的贈與」還是「互負有義務之雙務無名契約」個人是認為最後的結果就本案例來說並沒有不同因為這涉及到另一個理論的爭辯不適合在此說給大家了解就留給專家學者去做文章吧!


《律師的小叮嚀》
1. 抽獎活動之性質,係類似「附條件贈與」之無名契約,抽獎券持有人即使中獎,亦需符合抽獎單位事前預定之領獎條件,始具有向抽獎單位請求給付獎項之資格。

2. 在抽獎單位網頁登錄身分資料/將抽獎聯投入票箱時,您才取得參與抽獎活動之資格,並與抽獎單位成立類似「附條件贈與」之無名契約。

3. 抽獎活動之相關規定內容(含領獎辦法及所需證明文件)均在抽獎活動開始時即已全部公布在抽獎彩券上或是抽獎單位所的網頁上,有意參加抽獎活動之顧客在將抽獎聯投入票箱/點選進入抽獎單位網頁時即可閱覽全部之抽獎活動相關規定及內容,而該抽獎活動相關規定及內容均屬契約之一部分,當您以系爭抽獎券持有人身分在抽獎單位所設置的票箱將抽獎聯投入票箱,或是在網頁閱覽上開資料,按下「開始登錄 」及「我要登錄抽獎」之功能鍵後,即表示您已承諾願意接受該抽獎活動相關規定及內容均屬契約一部分之意思表示,雙方間之「附條件贈與」抽獎契約乃因而成立,雙方間均應受該契約內容之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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