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頁

2016年9月2日 星期五

伙食津貼須按月定額發給方可認列免稅

74年度判字第1336號
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
裁判日期:民國 74 年 09 月 19 日

要旨: 營利事業基於營業需要,可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津貼,但不得於年底一次給付,否則即與規定不符。

按營利事業基於營業需要,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由員工自行就食,以代替供應伙食,每人每月最高在新台幣一、八○○元限額內,得核實認定,免視為員工薪資所得,此觀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查核準則第八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甚明。本原告於七十一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關於伙食費部分,原申報為二九○、七三○元,而其中一至十月份之伙食費合計二七七、二○○元,均有發給員工,有伙食費印領清冊可證,亦為兩造所不爭。惟依被告機關在初查中原告提示伙食費印領清冊記載,當年度一至十月份發給員工之伙食費,合共二七七、二○○元,乃係於當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一次發給,並非按月給付,與上述按月給付之規定,即有不符。此有原印領清冊影本在卷及原審查報告可憑。雖原告主張其伙食代金,係每月月底撥提,以為伙食津貼與規定並無不合云云,但其僅空言徒託,不足採信。被告機關就此部分,因而否准其認列,揆諸首揭說明,於法並無違誤。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