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年度為2月7日至2月10日
1. 依《勞動基準法》第37條及其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農曆除夕至大年初三(本(105)年度為2月7日至2月10日)為應放假之日(即俗稱之國定假日),雇主應依法給假並給薪(有薪休假)。
2. 另依《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如徵得勞工同意於前開休假日出勤,工資應依法加倍發給,因此勞工朋友若同意配合於農曆除夕至大年初三這幾個法定休假日出勤,工資則應加倍發給,亦即除原本約定照給之工資外,需再加發一日工資(1+1)。
3. 勞工於休假日出勤後,如依其意願並經雇主同意換取補休(拋棄加發1日工資換補休1日),亦屬可行。惟雇主不得片面規定員工僅得申請「補休」(1+1→1+補休1日)。
4.
雇主如欲將休假調移至其他工作日,仍須經勞資雙方協商合意後始得為之(可將國定假日與其他工作日互調)。
5.
前開法定休假日,如適逢勞工例假日或休息日,應於其他工作日補休(勞動基準法第23-1條)。
6.
如果事業單位是依照公部門周休二日出勤,不論是月薪制或是日薪、時薪制勞工,於春節期間的工資給付,除了放假1日,工資照給。
7.
如果事業單位是依照公部門周休二日出勤,不論是月薪制或是日薪、時薪制勞工,於春節期間的工資給付方式,若有出勤工作,工資加倍發給。以時薪制人員自104年7月1日起基本工資已調漲為時薪120元,所以時薪人員如於春節期間(農曆除夕至正月初三)出勤,雇主應加倍發給工資,即時薪至少為240元(120元×2)以上,方符合規定。
8.
如果事業單位是採取輪班制出勤(例如約定每週一、三、五出勤的工作者),一般全職勞工,於春節期間的工資給付方式,
(1)
若春節期間有排班,雖原本需出勤,仍應給假,工資照給。
(2)
若春節期間無排班,因原本即不需出勤,沒有給假問題,工資照給。
(3)
若春節期間有排班,原本應放假,但徵得勞工同意於春節期間照常出勤,工資加倍發給。
(4)
若春節期間並無排班,原本應放假且不需出勤,但徵得勞工同意於春節期間照常出勤,工資也應加倍發給。
(5)
若事先已徵得勞工同意,將春節與其他工作日對調,則春節期間已成為工作日,於春節期間出勤,不須加倍發給工資,只須給當日工資即可。
(6)
若未事先徵得勞工同意,卻將春節與其他工作日對調,此種情形,春節期間出勤,仍應加倍發給工資。
(7)
若同時又是休息日或例假日,應另擇其他工作日補休。
9.
如果事業單位是採取輪班制出勤,部分工時勞工,於春節期間的工資給付方式,
(1)
若春節期間有排班,雖原本應出勤,但都應放假,工資照給。
(2)
若春節期間並無排班,也應放假,但工資不用發給。
(3)
若春節期間有排班,原本應放假,但徵得勞工同意於春節期間照常出勤,工資也應加倍發給。
(4)
若春節期間並無排班,原本應放假且不需出勤且無工資,但徵得勞工同意於春節期間照常出勤,工資也應加倍發給。
(5)
若事先已徵得勞工同意,將春節與其他工作日對調,則春節期間已成為工作日,於春節期間出勤,不須加倍發給工資,只須給當日工資即可。
(6)
若未事先徵得勞工同意,卻將春節與其他工作日對調,此種情形,春節期間出勤,仍應加倍發給工資。
(7)
若同時又是休息日或例假日,應另擇其他工作日補休。
10. 事業單位應遵守勞基法規定,以免衍生勞資爭議,一旦違法,將可處2萬至30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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