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勞死
由於社會環境變遷,現代職場競爭激烈,上班族不僅工時長,工作壓力也超高,過勞死的事件,近年來時有所聞,勞委會其實早在80年即編定「職業促發腦血管及心臟疾病(外傷導致者除外)之認定參考指引」(下稱參考指引),93.12.31 第一次修正,99.12.17 再做第二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則是在105年1月5日,做為提供勞保給付、相關補償認定以及醫師診斷之參考,或職業病鑑定之審判依據。所謂「職業促發腦血管及心臟疾病」,一般俗稱「過勞」,但由於此類疾病即使是吾人在日常生活當中,病情惡化的危險程度亦非常之高,因此造成在認定上較為困難,這與一般職業疾病尚有差異。但是,如果職業確實能證明是造成腦血管及心臟疾病等明顯惡化的原因時,則可認定為職業病,並做為職業災害給付之對象。
過勞之認定需有「工作負荷過重」事實,認定要件包括:(1)異常的事件;(2)短期工作過重;(3)長期工作過重(長期蓄積疲勞)。
民國80年編定時是參考日本基準(1987 年版)訂定「職業引起急性循環系統疾病診斷認定基準」,主要考量在於「異常事件」與「短期間工作過重」所引起腦血管及心臟疾病的急性發作者;
93年12月31日,參考日本 2001 年版基準增訂「長期蓄積疲勞」促發腦血管及心臟疾病之認定內容,做了第一次修正;
97 年更名為「職業引起急性循環系統疾病診斷認定參考指引」;
99 年12月17日更名為「職業促發腦血管及心臟疾病(外傷導致者除外)認定指引」。
最新的修正,則是勞動部為配合105年1月1日起,法定正常工時縮減為每週40小時,基於原參考指引係比照日本認定的基準,並依原勞基法每2週工作時數不得超過84小時之規定訂定,因此105年1月5日修正將評估「長期工作過重」之加班時數調整與日本認定基準一致(舊的參考指引是下修減少8小時,降低過勞死前的連續加班時數標準,新的修正則是再加回8小時,調整與日本的基準一致)。
根據最新修正的參考指引
在認定時需同時符合(一)『目標疾病』的種類及(二)『工作負荷過重』兩條件:勞動者罹患目標疾病,且符合本指引工作原因過重負荷要件 者,原則上認定為職業疾病。假設,勞 動者罹患之腦血管或心臟疾病非屬目標疾病,但依解剖報告如能證實其與工作有關(腦血管
與心臟疾病被客觀認定超越自然進行過程而明顯惡化,且工作負荷 對惡化促發之貢獻度大於 50%)時,仍應以職業疾病處置。
(一)『目標疾病』的種類
1. 腦血管疾病:包括腦出血、腦梗塞、蜘蛛膜下腔出血及高血
壓性腦病
變。
2. 心臟疾病:包括心肌梗塞、急性心臟衰竭、主動脈剝離、狹
心症、嚴重
心律不整、心臟停止及心因性猝死。
(二)『工作負荷過重』
1. 異常的事件:評估發病當時至發病前一天的期間,是否
持續工作或遭遇
到天災或火災等嚴重之異常事件,且能 明確的指出狀況發生時的時間及
場所。當遭遇事件時會 引起急遽的血壓波動及血管收縮,導致腦血管及
心臟疾 病發病,即可證實異常事件、負荷過重之存在,而此事 件的過
重程度可以事故的大小、被害或加害的程度、恐 懼感或異常性的程度等
綜合且客觀的判斷。此異常事件 造成的腦血管及心臟疾病通常會在承受
負荷後 24 小時 內發病。
2. 短期工作過重:評估發病前(包含發病日)約 1 週內, 勞工是否從事特
別過重的工作,該過重的工作係指與日 常工作相比,客觀的認為造成身
體上、精神上負荷過重 的工作,其評估內容除可考量工作量、工作內
容、工作 環境等因素外,亦可由同事或同業是否認為負荷過重的 觀點
給予客觀且綜合的判斷。
3. 長期工作過重:評估發病前約 6 個月內,是否因長時間 勞動造成明顯疲
勞的累積。其間,是否從事特別過重之工作及有無負荷過重因子係以
「短期工作過重」為標 準。而評估長時間勞動之工作時間,係以每週
40 小時 工時以外之時數計算「加班時數」。其評估重點如下:
(1)
評估發病當日至發病前 1 至 6 個月內的加班時數:
(2)
發病日至發病前 1 個月之加班時數超過 100 小 時,或發病日至發病前 2 至 6 個月內,月平均 超過 80 小時的加班時數,其加班產生之工作負
荷與發病之相關性極強。
(3)
發病日前 1 至 6 個月,加班時數月平均超過 45 小時,其工作與發病間之關連性,會隨著加班
時數之增加而增強,應視個案情況進行評估。
個案判斷上可參考最新一則實務見解→最高行政法院判決104年度判字第744號
,茲摘要如下「按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21條規定
:「被保險人疾病之促發或惡化與作業有相當因果關係者,視為職業病。」依
此,勞動部99年12月17日修正發布之職業促發腦血管及心臟疾病(外傷導致者除
外)之認定參考指引,以工作負荷過重的認定要件有三:一、異常的事件:分為
精神負荷事件、身體負荷事件及工作環境變化事件。二、短期工作過重:評估
發病前約1週內,與日常工作相比,客觀的認為造成身體上、精神上負荷過重的
工作。三、長期工作過重:評估發病前約6個月內,是否因長時間勞動造成明顯
疲勞的累積。而評估長時間勞動之工作時間,係以兩週84小時工時以外之時數
來計算加班時數,其評估重點為發病日至發病前1個月之加班時數超過92小時,
或發病日至發病前2至6個月內,月平均超過72小時的加班時數,其加班產生之
工作負荷與發病之相關性極強;發病日前1至6個月,加班時數月平均超過37小
時,隨加班時數之增加,其工作與發病之相關性增強,應視個案情況進行評估
。經查賴○○於本件工作期間並未發生異常的事件,其發病前短期間內工作時
間正常,亦無短期工作過重之情形,其長期工作時間於夜間可依其個人作息,
調配休息,睡眠,翌日上午則休假,亦難謂長期工作過重,均已詳如前述,則
依上引職業促發腦血管及心臟疾病之認定參考指引意旨,尚難認賴君疾病之促
發或惡化與作業有相當因果關係者,而得視為職業病。」〔編者按:上開判決內
所引述的加班時數乃舊的參考指引〕
歸納總結
1. 勞委會說明,未來只要勞工提出超時工作的指控,只要雇主無法提出反證,
或提不出勞工出勤記錄,將一律採認勞工說法,雇主將要支付勞工職災補償
金。換句話說,將雇主舉證原則明白納入,避免勞資雙方工作負荷歧見認定
困難,先聽取
勞方意見,再請資方舉證包括勞工的出勤紀錄等。
2. 新標準將腦血管及心臟疾病納入職業病認定基準中,未來包括腦出血、腦梗
塞、心肌梗塞、急性心臟衰竭、主動脈剝離、狹心症、嚴重心律不整、心臟
停止及心因性猝死等疾病,只要是因為職業而促發,就算是職業病,勞工可
以申請
勞保職災給付。
3. 修正「工作負荷是否過重」的新判定標準。新基準採綜合認定,工時僅是認
定標準的一部份,工作型態亦將為考量的因素之一。。以工時為例,若勞工
猝死前1個月加班時數超過100小時、發病前2到6個月加班時數超過80小時,
就可能被認定為過勞死。此外,發病前1到6個月若加班時數每月超過45小
時,亦將被認定為過勞死。
4. 勞工若證實過勞死,如雇主已依法為其申報加保勞工保險,因勞保之職業災
害保險保險費全數由雇主負擔,故雇主當然得以勞保之職業災害保險給付抵
充其依勞基法第五十九條所應負擔之補償金額。雇主支付勞工「職災補償
金」,數額為勞工45個月的薪資,依勞動基準法第60條規定,若雇主替勞工
投保勞保,勞保職災給付可以抵充一部份金額,但由於勞工實際薪資可能超
過勞工投保薪資,差額部分還是要由雇主支付。
5. 舉例來說→舉例:勞工的平均工資為63,900元,依法應申報投保勞保43,900
元,而雇主卻僅申報投保24,000元,於勞工發生職業災害身故時,雇主之職
災補償責任為1,795,500【(63,900-24,000)*45=1,795,500】。因雇主投保時
以多報少,致身故勞工家屬只能向勞保局請領120,000萬
元(24,000*5=120,000)的喪葬津貼及960,000元(24,000*40=960,000)的遺屬
津貼,較原得申請之219,500元(43,900*5=219,500)喪葬津貼及1,756,000
元(43,900*40=1,756,000)的遺屬津貼短少895,500元,雇主如依勞保條例規
定賠償家屬895,500元的死亡給付損失時,該895,500元的賠償金可抵充職災
補償金1,75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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