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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24日 星期三

匯錯款,法院見解分享

 案例分享

甲於民國114924120許線上轉帳,因操作失誤將新臺幣(下同)10,000元匯入乙所有之郵局帳戶,且甲迄今未能與乙聯繫亦無法取回系爭款項,甲應該怎麼處理?

甲備有   1.  銀行匯款明細。

                2.    交易明細。

乙則亦不爭執甲匯錯款項之事,惟抗辯:

                1.   甲自己匯錯款項,不是乙的錯,不應該造成乙的損失,甲應賠償

                      乙專程來回開庭費用之損失。

                2.  原告自己匯錯款項就要認賠,甲應給付伊匯款之二成金額

法院見解:

按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民法第179條前段定有明文。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其提出銀行匯款明細、交易明細等件為證,並有本院向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調閱系爭帳號之開戶資料在卷可憑;且被告亦不爭執原告匯錯款項之事,自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雖被告抗辯原告應給付伊匯款之二成金額,惟被告此部分請求於法無據,原告復未同意給付,是被告所辯,尚難憑採。則被告無法律上之原因,取得系爭款項而受有利益,並致原告受有損害,從而,原告本於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10,000,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即114925(寄存送達證書)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遲延利息,即屬有據,應予准許。本件雖為原告全部勝訴之判決,惟係因原告疏失誤將款項匯入系爭帳戶,始致有本件之訴訟,被告並無可歸責之原因,如由被告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爰依民事訴訟法第81條規定,命原告負擔本件訴訟費用。(資料來源: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以上謹供參考

厚丞隨筆 114.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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