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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3月2日 星期六

「代筆遺囑」以及「公證遺囑」中的「筆記」,可否以電腦打字為之?


【最新法律新知】

一般人或許會認為「預立遺囑」是相當忌諱寫遺囑這件事,但其實「預立遺囑」的好處非常多,例如節稅規劃、分配遺產等,而不是臨終後交由法律去控制遺產,透過「預立遺囑」的方式,就可以確保自己的遺願得到適當處置。

目前我國立遺囑的方式有哪些呢?(詳細的要件,在此不詳述)
【自書遺囑】:民法1190條,由立遺囑人自己書 
              寫全文、年月日、簽名。
【代筆遺囑】:民法第1194條,由三個以上見證
              人,見證人一人代筆,作成代筆
              遺囑。
【公證遺囑】:民法第1191條,由公證人+二位見
              證人,在公證人前作成遺囑,並
              作成公證。
【口述遺囑】:病危或其他特殊情形,二個以上
              的見證人作成,並作成筆記或是
              錄音。
【密封遺囑:在遺囑簽名,將遺囑密封,並在
              密封處簽名,並二個以上證人,
              向公證人提出。

而今天提出的問題是,法務部有一個最新的見解,也就是「代筆遺囑」以及「公證遺囑」中的「筆記」,可否以電腦打字為之?

法務部在108213日做出最新解釋,即
「民法代筆遺囑規定重在透過代筆見證人將遺囑人之遺囑意旨以文字予以表明,至公證遺囑所重者應為公證人對於遺囑法律關係專業,從而民法有關公證遺囑及代筆遺囑規定中所稱「筆記」,解釋上均可以電腦打字或自動化機器製作。」

《說明內容》民法第 1194 條規定:「代筆遺囑,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所稱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因法律並未規定其筆記之方式,且代筆遺囑方式之制定,重在透過代筆見證人將遺囑人之遺囑意旨以文字予以表明,故由代筆見證人親自以筆書寫固屬之,其由代筆見證人起稿而後送打字者,亦應認已符筆記之法定方式,以符合社會現況,故民法第 1194 條代筆遺囑規定,所稱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可用電腦製作,以因應資訊化社會需求,業經本部 101  12 21 日法律字第 10103109870  號函復貴部在案。另自民法第 1191 條第 1  項及第 1194 條規定可知,公證遺囑之方式與代筆遺囑大同小異,均是透過他人(公證人或代筆見證人),筆記遺囑人口述之遺囑意旨。從而,民法第 1191 條第 1  項所稱由公證人筆記一節,自可採與上開代筆遺囑相同之解釋,亦即,所稱「筆記」可以電腦打字方式或自動化機器製作。

《資料來源》https://mojlaw.moj.gov.tw/LawContentExShow.aspx?id=I00100%2C%E6%B3%95%E5%BE%8B%2C10403509100%2C20150724&type=E&kw=&etype=etype5


不過,個人是認為,在未立法修正以前,如果有需立「代筆遺囑」之情形,建議仍應該由見證人其中之一親自全文書寫為宜,最主要的考量在於避免爭議,因為在不能確定地政機關或其他行政機關能否接受上開法務部的解釋函令下,或許最終能得以提起行政訴訟方式獲得平反(法務部民國1011221日法律字第10103109870號函、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432號判決、最高行政法院100年度判字第 2013 號判決、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判字第49號判決、內政部104730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40427976號函),但實在過於浪費時間、勞力及相當費用,不如在一開始就避免掉爭議,仍以親自全文書寫為宜。

厚丞隨筆
2019.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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