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網路上如果打關鍵字「指紋」或「指印」,就會有相當多的文章提到用「指紋」代替「簽名」效力的文章,所以今天不是要討論「簽名」、「蓋章」、「指印」三種之間效力優劣的問題,而是要理解,如果萬一你拿到的一份文件,而這份文件上面的簽名欄位只有簽署文件者的本人指印時,這時候的你,可以自己去初步判斷這份文件到底是不是一份有效的文件?
一個人在某文件上,無論是簽名、蓋章、捺指印,不外乎是在表示認同或同意該文件內容的一種表徵(下稱前者),當然若文件是自己做成的文件,自己在文件上,不論是簽名、蓋章、捺指印,其實也是在表徵出該文件是出自於自己做成的「真實性」(下稱後者)。
所以,這種文件,如果是後者,無論是簽名、蓋章、捺指印,不會有有效或無效的問題。
如果是前者,通常可能是在從事某種社會活動,
譬如:你出去餐廳用餐或去任何地方消費,在簽帳單上或是信用卡帳單上簽名,表示你同意消費的內容。
又例如你去租的房子,在租賃契約上面簽下你的姓名,表示你同意租賃契約書上面所約定事項的內容。
又例如:你把款項借給朋友,朋友在借據上面簽名,表示你跟你朋友之間成立一個消費借貸的契約。
又例如:你想賣土地,去仲介公司簽委託銷售契約書,表示你跟仲介公司成立一個「居間契約」。
又例如:你要買房子辦理過戶,必須在不動產買賣契約書面以及公契上面簽章。
又例如:你要辦理收養子女,必須在收養的文書上面簽名。
像這些涉及簽署契約或是法律規定的書面文件,才會有必須注意簽名、蓋章、捺指印效力的問題。
簽名與蓋章,我想一般人都非常清楚,兩者是效力相同。
但是「捺指印」呢?
網路文章中有人說:「按指印在法律效力上反而較差,依法必須經二人簽名證明,才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
網路上也有專業律師說「依民法第三條規定,如以指印代簽名者,要有兩人在該文件上簽名,該指印才生簽名的效力。所以文件上只有指印,沒有簽名或蓋章,沒有兩人簽名證明,該文件原則上不生法律效力。所以雙方簽契約時,該契約如為電腦打字,一方只用指印而未簽名或蓋章,該契約恐怕不生效力。」
某位律師在其事務所專屬網頁也發文表示「一、按照民法的規定,簽名與蓋章會發生同樣的效力,所以無論用簽名或蓋章的方式簽約均可,且簽名或蓋章,兩者擇一即可,效力相同。至於壓指印,是民間習慣簽約的方式,並非簽名或蓋章,一定要再壓指印。二、若簽約對象不識字,無法自行簽名,民法規定得以壓指印、劃十字或其他符號代替簽名,只是在文件上,必須另外經二人簽名證明才會發生與簽名生一樣之效力。」
平心而論,上面的說法,也不能說不對,但也不是完全正確。總是有那麼覺得不夠完整。問題是出在哪裡?
在看法條規定之前,先看一下下面這篇文章見解,個人認為只有下面這篇網路文章的看法才比較貼近正確。
它是這麼寫的「只有蓋指印,租賃契約算是成立了嗎?
一、當事人(房東或房客)沒有在文件上親自簽名,而僅是蓋上指印,卻沒有加上其他至少二人之親自簽名,佐證該指印為確實為當事人親自按捺時,該指印是沒有辦法代替簽名的(民法第3條),法律規定只是不生簽名效力而已。
二、若租賃契約書上缺少正確的簽名方式,當事人是否就能主張租賃契約無效呢?答案是否定的;對於租賃契約而言,「契約文件是否有效」與「租賃契約是否成立」並非同一件事;也就是說,契約文件不生法律效力,但租賃契約仍然可能是有效存在;原因在於,租賃契約並不是只依賴契約文件來證明其是否成立生效,該文件以外的事實(例如,房客已經搬進去住並且已經有支付租金了),仍然能夠證明租賃契約合法存在,其中關鍵,就在於法律並不要求租賃契約之成立非要訂立書面不可,只要房東及房客都談妥了,租賃契約就算成立,即使契約文件上的簽名不具備法律規定之方式,也不會影響租賃契約成立。
三、至於文件中的各種約定內容,是否仍然有效呢?答案是肯定的;文件上缺少正確的簽名方式,固然沒有簽名的效力,但文件之內容畢竟曾經經過雙方同意而構成租賃契約內容,僅是因為簽名方式不正確而缺少當事人合意之外在證明而已,只要能有其他事實足證該文件確曾經過當事人同意,該份文件之內容,仍然構成租賃契約之內容,而能拘束雙方當事人。
四、租賃契約,之所以被稱為「諾成契約」,箇中緣故就在於前項說明之中,事實上,這是絕大多數契約成立的常態,法律要求契約之成立必須作成書面,反倒是少數。」
為什麼說上面這篇文章才是比較貼近正確的看法呢
我國民法第3條規定『依法律之規定,有使用文字之必要者,得不由本人自寫,但必須親自簽名。如有用印章代簽名者,其蓋章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如以指印、十字或其他符號代簽名者,在文件上,經二人簽名證明,亦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
從條文中已經清楚規定,適用本條時,前提要件必須是「依法律之規定,有使用文字之必要者」,換句話反面的意思就是說,如果不是的話,就沒有民法第3條的適用。
從條文中已經清楚規定,適用本條時,前提要件必須是「依法律之規定,有使用文字之必要者」,換句話反面的意思就是說,如果不是的話,就沒有民法第3條的適用。
而上開文章已特別說明「租賃契約之成立非要訂立書面不可,只要房東及房客都談妥了,租賃契約就算成立,即使契約文件上的簽名不具備法律規定之方式,也不會影響租賃契約成立。」亦即:「租賃契約」是「諾成契約」,不是「要式契約」,「簽名」與否,並不是「租賃契約」的成立要件。
此從最高法院的判決例,即可得到印證。
「又按消費貸借契約之訂立,原非必須使用文字,即無民法第三條之適用」(27上3240)也就是說:消費借貸契約之訂立,法律上並無規定必須以書面為之之規定,民法第三條第一項所謂依法律之規定有使用文字之必要者,即不包含消費借貸契約之訂立在內。
「按不動產物權之移轉或設定,應以書面為之,民法第七百六十條定有明文。移轉不動產所有權,如不依此方式為之,依同法第七十三條之規定,自屬無效。至所謂書面,除應依同法第三條之規定外,固無其他一定之方式。但其內容必須有表示將某處不動產移轉與買受人之意思,自不待言。」(32上4349)也就是說:移轉不動產所有權契約之訂立,法律上規定應以書面為之,民法第三條第一項所謂依法律之規定有使用文字之必要者,即包含不動產移轉契約之訂立在內。
「和約內僅王明哲一人簽名,依民法第三條第三項規定應不生效一節,查前條項法文規定係指依法律之規定有使用文字之必要,即法律上規定某種法律行為須以訂立書面為必要者而言,本件兩造所訂和解契約,本不以訂立書面為必要,自難以和約內僅有王明哲一人簽名,即指為不生效力。」(31上692)也就是說:和解契約之訂立,法律上並無規定必須以書面為之之規定,民法第三條第一項所謂依法律之規定有使用文字之必要者,並不包含和解契約之訂立在內,即使和解契約的文件上簽名只有一人的簽名,立和解書的當事人雙方的和解契約仍然有效且成立。。
「按當事人成立買賣同時約定買回之從契約,或於買賣成立後將已買受之標的物,賣與原所有人成立再買賣,或為再買賣之預約者,均屬債權契約,一經當事人意思合致,即為成立,縱令當事人約定須經原代筆人批註老契,亦於此項約定方式完成時成立,並無民法第三條就法定方式所為規定之適用。」(30上2328)也就是說:債權契約之訂立,法律上並無規定必須以書面為之之規定,民法第三條第一項所謂依法律之規定有使用文字之必要者,即不包含債權契約之訂立在內。
「按依法律之規定,有使用文字之必要者,得不由本人自寫,但必須親自簽名。如有用印章代簽名者,其蓋章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如以指印、十字或其他符號代簽名者,在文件上,經二人簽名證明,亦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法律行為,不依法定方式者,無效。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3 條、第73條分別定有明文。民法第3 條規定之適用,以依法律之規定有使用文字之必要者為限(最高法院31年上字第692 號判例要旨參照)。次按代理人於代理權限內,以本人名義所為之意思表示,直接對本人發生效力。前項規定,於應向本人為意思表示,而向其代理人為之者,準用之,此亦為民法第103 條所明定。代理人任意記明本人之姓名蓋其印章,而成為本人名義之行為者,所在多有,此種行為只須有代理權即不能不認為代理之有效形式(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407 號裁判要旨參照)。(二)股權轉讓為諾成契約,因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股權轉讓書之簽立並非契約之成立要件。況原告既已授與其配偶張信傑代理權,業據證人張信傑證述明確(見本院卷第161 頁反面),是系爭股權轉讓書上之原告簽章雖非原告本人親自為之,而係由證人張信傑代簽代蓋,仍不影響其效力。被告辯稱系爭股權轉讓書依民法第3 條、第73條為無效云云,容有誤會。」(桃園地方法院104訴793)
這則實務見解也再次強調「民法第3 條規定之適用,以依法律之規定有使用文字之必要者為限」,而「股權轉讓是諾成契約」,不是「要式契約」,「簽名」與否,並不是「股權轉讓契約」的成立要件。
最後再以標題的「借據」為例做個總結:
如果你拿到手中的「借據」只有借款人的「指印」,但沒有二人的見證,你不用擔心,這張「借據」文件,還是「有效的」,而且你跟這位跟你借錢的人之間的借貸契約也是有效成立的。
因為:民法第3條係關於法定文書製作方式之規定,消費借貸契約並不以作成文書(即借據)為必要,消費借貸契約既非要式契約,自無民法第3條適用之餘地。「借據」,僅係證明雙方間確有消費借貸之合意,借款人即使否認其上之簽名係其本人所簽,惟若其上之指印確實是借款人之指印,則無論借據有無借款人之簽名,其上既有借款人之指印,即使沒有二人之見證人簽名,亦已足以證明借款人同意借據之內容。
小建議:如果簽文件時,碰到不識字或是無法用手簽名,而必須以「捺指紋」的方式代替簽名或是蓋章時,不管是不是法律規定一定要用書面的契約,反正切記要找「二位滿20歲的成年人當見證人見證,證明是立約人本人親自按的指紋。」
也就是說,不用去管你要簽署的文件是不是法律規定一定要用書面的契約(因為一般民眾大都無法判斷),當你無法去做判斷時,你都把它當作是[「法定要式」的契約,一旦有立約當事人無法簽名時,一概都要另外有二人之見證人,這樣比較萬無一失。
也就是說,不用去管你要簽署的文件是不是法律規定一定要用書面的契約(因為一般民眾大都無法判斷),當你無法去做判斷時,你都把它當作是[「法定要式」的契約,一旦有立約當事人無法簽名時,一概都要另外有二人之見證人,這樣比較萬無一失。
厚丞隨筆
2019.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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