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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6月3日 星期四

結清舊制年資-以調動為例

 【案例】       

甲公司因為了拓展業務,擬成立新公司。甲公司A職員自受僱日起至9471日新制退休金制度施行日,在甲公司已繼續服務而具有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金制度之年資(即稱舊制退休金制度),今因A職員將因甲公司成立新公司之故,需調動至新公司任職,則A員工原具有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金制度之年資(即稱舊制退休金制度),該如何處理呢?

(一)原有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金制度之年資(即稱舊制退休金制度),因A職員於9471日起選擇適用新制,因此在甲公司成立新公司之前,於甲公司的工作年資,就選擇新制退休金制度之前的工作年資,依據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1條第1項之規定,均可保留。

(二)但因為甲公司與新成立的公司,分屬獨立不同的公司,甲公司A職員調動至新公司服務時,原有與甲公司之間的勞動契約將因此中斷,A職員已非履行原勞動契約。由於依勞動基準法規定,勞工工作年資以服務同一事業單位為限,並自受僱當日起算,當勞工達成退休條件時,雇主始有給付退休金的義務。因此,當A職員調動至新公司服務時,將無法依據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1條第3項之規定(勞雇雙方於勞動契約存續時,約定以不低於勞動基準法第55條及第84條之2規定之給與標準結清者,從其約定,因此可以先行協議結清保留年資。),與甲公司結清舊制年資而取得舊制保留工作年資的退休金,原因是因為已經不符合上開條例規範「勞動契約存續」的要件。

(三)因此A職員應該於調動前與甲公司先行協商結清原先保留之舊制年資,如此方可動支臺灣銀行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支付。

員工結清年資協議書

 

立同意書人:                  公司(以下簡稱甲方)

                              勞工(以下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同意依勞退條例第11條第3項規定,於乙方選擇適用勞退條例新制後以不

低於勞基法第55條及第84條之2規定,結清乙方於該條例施行前任職於甲方之年

資,雙方約定同意之條款如下:

一、  年資結算:自中華民國__年__月__日至__年__月__日止,共計_

二、  _年__月之舊制保留年資。

三、  平均工資:為乙方自約定結清年資之當日前6個月內平均工資,即中華民國__年__月__日之前6個月內平均工資,計新台幣______元整。

四、  應給付基數及金額:甲方應給付乙方合計__個月平均工資,共計新台幣________元整以結清年資。

五、  給付時間:甲方同意於結清日之次日起30日內,即中華民國___年__月__日前將上述款項一次給付,直接匯入乙方之個人薪資帳戶內。

六、  新年資計算:乙方於依法結清保留年資後,自選擇適用新制之日起,即民國__年__月__日以後任職於甲方之退休年資重新計算,其他特別休假、產假(流產假)、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及年終獎金等之年資計算依法不受影響。

七、  勞動契約之存續不受影響:甲乙雙方僅同意結清勞退條例施行前之年資,其餘雙方結清前簽署同意遵守之勞動契約與權利義務,不受結清年資之影響。

本同意書一式兩份,未盡事宜悉依我國相關法律辦理,甲乙雙方簽名蓋章同意後,雙方各執一份,甲方並永久保存。

立同意書人:

甲方:

代表人:              (加蓋變更登記表上之公司大、小章)

乙方:

戶籍住址:

身份證字號:

聯絡電話:

中華民國                

 

【下載鏈結】https://www-ws.gov.taipei/Download.ashx?u=LzAwMS9VcGxvYWQvMzA3L3JlbGZpbGUvMTE5MDUvMzU5NTAxL2NkNDNkODIyLTg3ZjAtNGY0Yi1hMDdjLWI2NmNmZjRlZDFiMy5kb2M%3d&n=QjMt57WQ5riF5bm06LOH5Y2U6K2w5pu4LmRvYw%3d%3d&icon=..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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