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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0月25日 星期二

國定假日適逢工作日

                                             圖/三立新聞網http://www.setn.com/News.aspx?NewsID=191500

勞動部表示,《勞動基準法》有關「週休二日」修法草案已送請立法院審議,並排入本會期優先法案。一旦修正通過,將以全國國定假日一致為配套。 
勞動部進一步說明,「1025日(臺灣光復節)、1031日(先總統蔣公誕辰紀念日)」係現行《勞動基準法》第37條及其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應放假之日(即俗稱之國定假日),勞資雙方原約定之工作日如適逢該日,應予放假且工資照給。雇主如因業務需勞工於該日出勤,必須徵得勞工同意,工資並應加倍發給,亦即除原本約定照給之工資之外,再加發一日工資。前開加倍工資得在勞工於1025日、1031日出勤後,經與雇主協商合意,得以補休取代,惟雇主不得逕命僅得補休。 
另今年1025日適逢星期二,可否採彈性放假以形成連假?勞動部表示,由於各行各業營業需求不同,並非所有勞工之例、休假均在星期六、日,本難強制要求所有事業單位採取彈性放假以形成連假,勞資雙方可自行協商決定。

勞動部提醒,雇主如有違反相關規定,勞工可檢具相關事證,就近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勞工局(處)或社會局(處)】或撥打「1955專線」申訴,以維權益。
http://www.mol.gov.tw/announcement/2099/29927/


<律師溫馨小提醒>
國定假日遇工作日
1.勞工免出勤義務,雇主當日薪資照給(勞基39前段)
2.雇主因業務性質需要,主動要求勞工當日出勤,勞工也同意,當日工資加發一日工資.(勞基39後段)
3.國定假日當日出勤時數不足八小時,仍應加給一日之工資,不能依比例加給.(勞委會87年勞動二字第039675函)
4.國定假日當日出勤超過八小時部分,仍應依勞基法第24條加給加班費.
5.勞工國定假日出勤後,就加發一日工資部分,可向雇主表示同意以補休一日(補國定假日一日).
6.勞工可以主動選擇補休一日,但雇主不得片面要求勞工必須選擇補休一日.
7.若當天的國定假日已經與其他工作日對調,則國定假日當日已經變成工作日,勞工當日仍然必須出勤,沒有加發一日工資問題.
8.若是時薪制勞工,仍有勞基法第39條的適用.
9.時薪制勞工,國定假日原約定需出勤工作,可以不必出勤,放假一日,且工資按原約定出勤時數照給(126x工時).
10.時薪制勞工,國定假日原約定需出勤工作,但未放假,仍出勤工作,原工資照給,並再加給1倍工資(120x工時x2)
11.時薪制勞工,國定假日原約定不需出勤工作,當日也放假一日,勞工沒有工資請求權.
12.時薪制勞工,國定假日原約定不需出勤工作,但沒有放假一日,仍出勤工作,計给2倍工資(126x工時x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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