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頁

2019年3月1日 星期五

大法官會議775號解釋



最新司法院大法官會議108115日召開說明會之後,在108222日針對累犯加重本刑及更定其刑案,作出《釋字第775號》解釋,認定「刑法第47條『累犯不分情節一律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原則上不違憲,但刑法第48條『不論情節一律加重不符比例原則,因而宣告違憲並失其效力』」。

首先來看看刑法第47條、48條是怎麼規定的:
《刑法47條第1項》規定,「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

《第48條》規定,「裁判確定後,發覺為累犯者,依前條之規定更定其刑。」

簡單來說:

累犯就是一再犯罪,前面已經犯錯被罰入監執行完畢,在一定的時間內,卻仍然故意再犯罪,對於後面再犯的行為,就稱為「累犯」。

舉例來說,阿飛已經犯下A罪,被判了8月有期徒刑,在執行完畢之後5年內,又故意犯有期徒刑以上的B罪,後面這個B罪就會構成累犯。但有例外就是,這個A罪必須是被判有期、無期徒刑,不包括拘役、罰金這兩種。

更定其刑,就是要依照累犯的規定加重刑度。

而這次說明會,提出兩個問題:

刑法第471項關於累犯加重其刑,有無違反憲法一行為不二罰原則?不問前、後罪之犯罪類型、犯罪行為人之罪責及犯罪情節輕重,一律須加重本刑,有無違反憲法罪責原則、罪刑相當原則(比例原則)、平等原則或法律明確性原則?

《釋字第775號》解釋,認定「刑法第47條『累犯不分情節一律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原則上不違憲。對此,大法官認為,累犯加重本刑部分,不生違反憲法一行為不二罰原則的問題,但不分情節一律加重最低本刑,對人身自由侵害過苛,不符合憲法罪刑相當原則,牴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相關機關應自解釋公布日起2年內修法

刑法第48條前段規定:「裁判確定後,發覺為累犯者,依前條之規定更定其刑。」是否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

《釋字第775號》解釋,認定「刑法第48條『不論情節一律加重不符比例原則,因而宣告違憲並失其效力』」。而失其效力是指,應自即日起失其效力,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依刑法第四十八條應更定其刑者,或依刑法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四條應依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至第七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也應一併失效。

厚丞隨筆
2019.03.01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