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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0月5日 星期三

颱風天系列(二)

接續上一篇文章,續談颱風天的相關議題.

颱風天,老闆可以「不給薪」,合理嗎?

為什麼老闆那麼堅持「颱風天沒有來上班,不給當日薪水,如果有來上班,也沒有加倍給薪的道理,當然更沒有補假這一回事」。

許多勞工朋友碰到這樣的老闆,為了保住飯碗,也只能忍氣吞聲,受不了老闆的囂張氣焰,只好到網路PO文,大罵老闆的不是。到底哪一方才是對的呢?

如果到勞動部臉書專頁去看看勞工朋友的留言〔https://www.facebook.com/mol.labor/?fref=ts〕,更是一片質疑,例如有網友問: 「『颱風因素宣佈停班,因颱風假屬無薪假,故9/27因颱風假未到班人員,須於9/28補班』...請問這個今天公司傳來的訊息是什麼意思? 」
「請問9/28為《勞動基準法》所定休假日,雇主應給假給薪,而颱風假不給薪「不違法」,現在9/28既是要給假給薪的休假日又是可不給薪的颱風假,那僱主是否可以將9/28定義為颱風假不給薪?」
「每次天災不能停班的護理師、醫療人員,冒著生命危險上下班,什麼慰勞都沒有,也沒有加班費這樣合理嗎﹖」
「請問一下,勞動部有去了解一下全台保全業嗎?保全在颱風天上班沒有算加班費一樣是正常上班,保全不屬於勞工嗎?如過你們回答保全不屬於勞工那保全業的是不是不要繳勞保?」
「請問一下:教師節+颱風假,明天上班要跟老闆要幾倍的薪水??」
「請問颱風假當天不給薪或需以特休假或其他週六去補班,這樣是合法的嗎?」
「請問原先928那天是國定假日,勞工放假會給薪,現在停班停課 是不是反而變無薪假了?」
「請問9/28(有薪假)放假,現在又碰到颱風假(無薪假),請問這樣公司要給薪水嗎?」
….


可見真的有很多人都無法理解,尤其是當颱風天又碰上原本應該休假的「休假日」,更是一團亂.

從網友留言就可發現大家關心的問題,就是颱風天,為何老闆可以不給薪呢?有很多老闆都表示:勞工未出勤,沒工作,怎麼會有錢拿 , 這是什麼邏輯究竟老闆說的是對的嗎?

今年颱風天特別多,台灣第一個颱風尼伯特從7月8日從台東登陸,接著中秋節9月14日莫蘭蒂颱風,緊接著9月27日的颱風梅姬也來報到,對臺灣皆造成不小的傷害,其中最嚴重的莫過於梅姬颱風,幾乎是全台灣都有感,甚至全台灣為了這個颱風連著兩天放假,真可說是威力無法擋,連護國神山中央山脈都無法削減它的強風肆虐,搞的臺灣裡裡外外都是風風雨雨,連放不放假的事情,都弄得全國上下為了上半天班半上課(家長不喜歡)、不上班不上課(老闆不喜歡)的議題,紛擾不斷,堪稱是奇蹟.


原本颱風天的議題,往年幾乎很少發生爭議,但是今年很特別,由於新政府上台後,為了兌現選前的承諾,對攸關勞工權益甚鉅的勞動基準法大動干戈,引發勞資雙方不滿,甚至連颱風以後該不該變成全國一致性放假的日子,都成了未來可能修法的議題,大概是政府官員想都想不到的發展吧!

話說今日主題,以下分幾個大綱來一起討論:



第一個部分:首先我們必須將颱風先歸類為天災的範圍,我想這部分應該不會有人異議吧!按照慣例,先把有關的一些法條、函令解釋整理出來給大家參考,很多喔,需要耐心
地看完.


1. 民法第266條「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一方之給付全部不能者,他方免為對待給付之義務;如僅一部不能者,應按其比例減少對待給付.」這裡所講的「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好比說天災、洪水、颱風、地震、核能外洩、台電停電….很多....


2.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3年5月11日臺(83)勞動二字第35290號函「一、事業單位停工期間之工資如何發給,應視停工原因依具體個案認定之:(一)停工原因如係可歸責於雇主,而非可歸責於勞工時,停工期間之工資應由雇主照給.另停工原因如屬雇主經營之風險者[例如因為經濟大環境低迷...],為可歸責於雇主之事由.(二)停工原因如係不可歸責於雇主,而係可歸責於勞工,雇主可不發給工資.(三)停工原因不可歸責於勞雇任何一方者,勞工不必補服勞務,雇主亦不必發給工資.但勞雇雙方如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這個函令解釋很重要,很重要,很重要,所以說三遍.對照上面提到的民法第266條,就可以看出來是一樣的意思,只不過這個函令把資方和勞工的權利義務寫得更清楚.看完這個解釋令,其實很多勞工提問的問題,應該就已經有答案了.


3.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3年5月11日臺(83)勞動二字第35290號函「勞工付事業單位工作,因台電公司停電致雇主宣布停工休息,該日停工因不可歸責於勞資雙方,故工資如何發給,可由勞資雙方協商.」後這一句話「工資如何發給,可由勞資雙方協商」就等於前面第35290號函所說的「但勞雇雙方如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是一樣的意思.但是真正重要的,是在這裡.--工資可不可以跟雇主要,要先在勞動契約裡面詳細約定啦,勞動契約若是沒有約定,就沒有了喔!這點很重要,切記!切記!


4. 勞動部103年10月29日臺(83)勞動三字第1030132334號函「一、大氣環境霾害嚴重時,如轄區首長已通告各機關停止上班,依本部前身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訂頒之『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勞工可不出勤.勞工因而未出勤,雇主不得視為曠工、遲到或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且不得強迫勞工補行工作、扣發全勤獎金、解雇或其他不利之處分.二、如僅停課但未停工,為照顧家中學童,勞工可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的規定,請家庭照顧假,亦得依勞工請假規則請事假或特別休假.」你看,連霾害都算是天災了.



第二個部分:是整理出如果一般的工作日〔不含國定休假日〕,遇到天然災害〔當然包括颱風天〕時,可以不發給工資的主管機關函令解釋.



1. 內政部76年3月20日臺(76)內勞字第487138號函「關於天然災害發生,經政府有關機關宣布停止工作期間,勞工工資應否由雇主照給,應由勞資雙方協商決定或於工作規則中明訂.」


2.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0年7月12日臺(80)勞動二字第17564號函「事業單位勞工於天然災害發生時(後)之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事宜,依左列原則處理:一、天然災害發生時(後), 事業單位之勞工在何種狀況下得停止工作,由勞雇雙方事先訂於勞動契約、團體協約或工作規則之中,以求明確;訂定時可參照行政院頒『天然災害發生時停止辦公及上課作業要點』之規定.如事前並無約定,可參照前開要點及企業慣例, 由勞資雙方協商辦理.二、天然災害發生時(後),勞工如確因災害而未出勤,雇主不得視為曠工,或強迫以事假處理,惟亦可不發給工資;勞工如到工,是否加給工資,可由雇主斟酌情形辦理.」


3.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5年5月17日臺(85)勞動二字第116602號函「勞工於工作日因天然災害停止工作,該日並非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六條至三十八條之假期,故無該法第四十條之適用.該日勞工如應雇主之要求而到工時,工資如何發給應否補假休息,可由勞雇雙方自行協商決定.」這個函令解釋很重要喔,法院判決常拿來作為判斷的依據.


4.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4年10月30日臺(84)勞動二字第139757號函「天然災害發生時,勞工何種情況下得停止工作,由勞雇雙方事先在勞動契約、團體協約或工作規則中訂定, 如勞雇雙方未事先約定,勞工根據過去經驗以及氣象主管機關之通報,為避免危難發生採取適當之預防措施而未能出勤時,雇主不得以天氣好轉為由對未出勤之勞工為不利之處分.」


5.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8年6月19日臺(98)勞動二字第0980130513號函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一、天然災害發生時(後),為保護勞工生命安全及兼顧事業單位營運需求,特訂定本要點。二、本要點所稱天然災害,指颱風、洪水、地震及其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屬天然災害者。三、天然災害發生時(後),勞工之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事項,除相關法令已有規定者外,應參照本要點事先於勞動契約、團體協約中約定或工作規則中規定;未有約定或工作規則未規定者,參照本要點辦理。四、事業單位因業務性質需要,需特定勞工於天然災害發生時(後)出勤者,應由勞雇雙方於事前約定;有工會者,應徵得工會同意,無工會者,應經勞資會議同意。五、工作場所因天然災害發生致勞工繼續工作有發生危險之虞時,雇主或工作場所負責人應即採取足以保障勞工安全之必要措施。六、天然災害發生時(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視為曠工、遲到或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且不得強迫勞工補行工作、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一)勞工工作所在地經轄區首長依「天然災害停止辦公及上課作業辦法」(以下稱作業辦法)規定通報停止辦公,勞工因而未出勤時。(二)勞工工作所在地未經轄區首長依作業辦法規定通報停止辦公,惟勞工確因颱風、洪水、地震等因素阻塞交通致延遲到工或未能出勤時。(三)勞工工作所在地未經轄區首長依作業辦法規定通報停止辦公,惟其居住地區或其正常上(下)班必經地區,經該管轄區首長依作業辦法規定通報停止辦公,致未出勤時。七、勞工因前點所定之情形無法出勤工作,雇主宜不扣發工資。但應雇主之要求而出勤,雇主除當日工資照給外,宜加給勞工工資,並提供交通工具、交通津貼或其他必要之協助。八、公務機關(構)、公私立學校、公用事業、郵電事業、交通事業及其他性質特殊之事業,天然災害發生時(後),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事項,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辦理;未有規定者,參照本要點辦理。九、事業單位或雇主未參照本要點辦理,致有違反勞動法令情事者,依各該違反之法令予以處罰。」這個要點,當然是最重要的,目前如果有碰到颱風天,勞工朋友是否要停止上班上課的依據,都是來自於這個要點,因此當然要非常的清楚把它看明白.



第三部分:法院的看法如何呢?萬一勞工告雇主,要求雇主給付颱風天的工資,是否會勝訴﹖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勞訴字第43號判決「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工作時間之規定,勞動基準法僅於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勞工如遇該等情形,必須於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者,雇主得將第三十條所定之工作時間延長之;延長之工作時間,雇主應於事後補給勞工以適當之休息。同法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並規定該類情形,雇主應按平日每小時工資加倍發給薪資。惟依同法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意旨,應係指勞工所以延長工作時間,乃因遇有天災事變等突發事件之故,亦即,因突然發生不可預料之重大事件,如火災、地震或機器突然嚴重故障等情形,非延長勞工工作時間不能維持正常生產者,方有本條項之適用,與本件原告工作時間本是工作一日、休息一日,遇有颱風亦出勤乃因排定之工作時間之情形不同,故本件原告於颱風天出勤應無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二條第三項、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之適用。參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年七月十二日台(八十)勞動二字第一七五六四號函示意旨,就此天然災害發生時,勞工出勤情形,亦認勞工如仍到工時,是否加給工資,可由雇主斟酌情形辦理。是關於勞工於天然災害發生時(後)之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事宜,自係授權勞雇雙方協議約定之,如勞雇雙方於訂立勞動契約時,並未就此約定雇主應發給工資,勞工應無權請求雇主發給颱風假出勤之工資。本件兩造不爭執原告於訂立勞動契約之時,兩造並未就颱風假出勤情形約定被告應給付工資,且原告於任職被告公司期間亦未曾就此請求被告給付工資,堪信兩造間並無颱風假出勤應給付工資之約定,是原告就此請求被告給付工資,即嫌無據。」顯然這個個案的法官的看法,是認為工作日遇到颱風天,勞工未出勤提供勞務,除非勞動契約有特別的約定,否則老闆是可以不發給工資的.


2.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勞訴字第70號判決「颱風天出勤部分,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0年7 月12日台(80)勞動二字第17564 號函、85年5 月17日(85)台勞動二字第116602號函所示,勞工於工作日因天然災害停止工作,該日並非勞動基準法第36條至38條規定之假期,並無同法第40 條 之適用,就此天然災害發生勞工如仍到工時,是否加給工資及應否補假休息,可由勞雇雙方自行協商決定等語,故勞工於颱風天出勤是否應給付工資,應由勞雇雙方協議約定,如勞雇雙方於訂立勞動契約時,並未就此約定雇主應發給工資,勞工自無權請求雇主發給颱風假出勤之工資.」不用懷疑,因為正巧都是同一個法官,所以當然是認為工作日遇到颱風天,勞工未出勤提供勞務,除非勞動契約有特別的約定,否則老闆是可以不發給工資的.至於,遇到不同的法官是否會有不同的結論,我不能說絕對不會,是有可能,不過我個人是認為這兩個判決的看法,我是認同的,提供給各為參考看看囉!


3. (待續)留到下一篇再繼續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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