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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3月21日 星期四

勞動部「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6款解釋令

就業服務法第5條規定,雇主在招募或僱用員工時,職缺經常性薪資未達4萬元者,應公開揭示或告知薪資範圍,違者可處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自107年11月30日起,雇主刊登求才職缺之薪資未達4萬元,應依法公開薪資範圍。

勞動部於今日公告解釋令


勞動部
中華民國108年3月21日
勞動發就字第10805036151號




https://www-ws.pthg.gov.tw/Upload/2015pthg/26/relfile/8003/423850/10987030-0b6c-4c9a-a204-d1bf0b94dbaf.pdf




厚丞隨筆
2019.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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