厚丞隨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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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3月21日 星期四
勞動部「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6款指導原則
就業服務法第5條規定,雇主在招募或僱用員工時,職缺經常性薪資未達4萬元者,應公開揭示或告知薪資範圍,違者可處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自107年11月30日起,雇主刊登求才職缺之薪資未達4萬元,應依法公開薪資範圍。
勞動部於今日公告行政指導原則
雇主招募員工公開揭示或告知職缺薪資範圍指導原則
發佈日期:108-03-21
https://www-ws.pthg.gov.tw/Upload/2015pthg/26/relfile/8003/423850/510d8ac8-b96a-4f24-985b-19b2a6f61e16.pdf
厚丞隨筆
2019.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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