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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3月9日 星期六

本票應記載事項

有朋友問說拿到本票做為借款契約的擔保票,但卻不知道如何判斷拿到的本票是否為有效票?
也有客戶來所問說:借錢的時候,因為對方保證說會還錢,而且還拿出自己的本票,供擔保,所以自己就相信朋友的誠意將錢給朋友。無奈那個朋友之後避不見面...,一邊拿出了那兩張本票出來。律師請幫我作本票裁定,然後把他存款扣押,我要他還錢!!!。誰知客戶拿出來的本票竟然沒有寫發票日期...
其實本票並沒有一定的格式要求,但有一些項目是一定得記載的事項(即「絕對必要記載事項」)。
雖然坊間文具行、書局都有在賣本票簿,但其實簽發本票毋庸特地購買,只要有張紙,就可以簽發本票。所以其實你是可以隨手拿張紙,然後把絕對必要記載事項記載清楚。這就是一張有效的本票XD。
1.發票日係本票之絕對應記載,如發票人簽發時故意疏漏未將發票日填寫上去,依票據法第11條規定「欠缺本法所規定票據上應記載事項之一著,其票據無效。」
但:發票日期是指票據正面最下面位置的日期,不是上面的日期。上面寫的日期,是「到期日」,不是「發票日」。千萬不能弄錯。
2.一定之金額,也是絕對應記載事項。
3.發票人之簽名或是蓋章,也是絕對應記載事項。
4.另外,還必須要「表明「本票」字樣,也是絕對應記載事項。
5.以及「無條件擔任支付」,也是絕對應記載事項。
如有欠缺,應立即請發票人補充填載,如執票人無從請求發票人補充記載時,千千萬萬不可以自已去填載或是修改。
該本票雖為無效票據,但仍得證明執票人與發票人間有債權債務關係,則執票人得以該無效本票為證,並於訴狀內說明事實,向法院聲請對發票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亦無不可。
又如果這張本票應該記載的事項都已經紀載,但是被小孩不小心塗鴉,畫個人頭在上面,那麼,會不會影響到這張本票的效力呢?其實這樣的本票還是有效的唷。因為依據票據法規定,如果票據上記載票據法不規定之事項者,不生票據上效力。所以只要本票上有記載上面說的那五項必要記載事項,就算有其他莫名其妙的圖案或者文字,都不會影響該本票的效力。
最後要提到的是行使本票的時效只有3年喔。依票據法第22條之規定,本票上之權利自「發票日」起算3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所以本票的消滅時效依據法律規定為3年。 但是,超過3年的本票,執票人還是可以向債權人法院聲請裁定本票強制執行喔(即本票裁定),但會面臨票據債務人提出時效抗辯之風險。也就是說,超過三年的本票,還是可以申請本票裁定,只要是有效的票,因為法院只會審查本票是否符合票據法的規定、應記載事項有無欠缺,並不會因為本票已罹於時效,就拒絕裁定准予執行。所以,法院還是會下本票裁定,可去執行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只是票據債務人(發票人)收到法院裁定後,可以以時效超過為由提出異議,並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的訴訟,主張本票債權已罹於時效而不存在,那就沒辦法強制執行了,但債務人沒抗辯的話就賺到。

厚丞隨筆
2019.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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