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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2月2日 星期二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

過勞死
由於社會環境變遷,現代職場競爭激烈,上班族不僅工時長,工作壓力也超高,過勞死的事件近年來時有所聞勞委會其實早在80年即編定職業促發腦血管及心臟疾病(外傷導致者除外)之認定參考指引」下稱參考指引),93.12.31 第一次修正,99.12.17 再做第二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則是在10515日,做為提供勞保給付、相關補償認定以及醫師診斷之參考,或職業病鑑定之審判依據。所謂「職業促發腦血管及心臟疾病」一般俗稱過勞」但由於此類疾病即使是吾人在日常生活當中,病情惡化的危險程度亦非常之高,因此造成在認定上較為困難,這與一般職業疾病尚有差異。但是,如果職業確實能證明是造成腦血管及心臟疾病等明顯惡化的原因時,則可認定為職業病,並做為職業災害給付之對象
過勞之認定需有「工作負荷過重」事實,認定要件包括:(1)異常的事件;(2)短期工作過重;(3)長期工作過重(長期蓄積疲勞)
民國80年編定時是參考日本基準(1987 年版)訂定「職業引起急性循環系統疾病診斷認定基準」,主要考量在於異常事件」與短期間工作過重」所引起腦血管及心臟疾病的急性發作者
931231日,參考日本 2001 年版基準增訂「長期蓄積疲勞」促發腦血管及心臟疾病之認定內容,做了第一次修正;
97 年更名為「職業引起急性循環系統疾病診斷認定參考指引」;
99 1217日更名為「職業促發腦血管及心臟疾病(外傷導致者除外)認定指引」。
最新的修正則是勞動部為配合10511日起,法定正常工時縮減為每週40小時,基於原參考指引係比照日本認定的基準,並依原勞基法每2週工作時數不得超過84小時之規定訂定,因此10515日修正將評估長期工作過重」之加班時數調整與日本認定基準一致舊的參考指引是下修減少8小時,降低過勞死前的連續加班時數標準,新的修正則是再加回8小時調整與日本的基準一致
根據最新修正的參考指引
在認定時需同時符合『目標疾病』的種類及『工作負荷過重』兩條件:勞動者罹患目標疾病,且符合本指引工作原因過重負荷要件 者,原則上認定為職業疾病。假設,勞 動者罹患之腦血管或心臟疾病非屬目標疾病,但依解剖報告如能證實其與工作有關(腦血管 與心臟疾病被客觀認定超越自然進行過程而明顯惡化,且工作負荷 對惡化促發之貢獻度大於 50%)時,仍應以職業疾病處置。
『目標疾病』的種類
1. 腦血管疾病:包括腦出血、腦梗塞、蜘蛛膜下腔出血及高血 壓性腦病
    
2. 心臟疾病:包括心肌梗塞、急性心臟衰竭、主動脈剝離、狹 心症、嚴重
    心律不整、心臟停止及心因性猝死
『工作負荷過重』
1. 異常的事件:評估發病當時至發病前一天的期間,是否 持續工作或遭遇
    到天災或火災等嚴重之異常事件,且能 明確的指出狀況發生時的時間及
    場所。當遭遇事件時會 引起急遽的血壓波動及血管收縮,導致腦血管及
    心臟疾 病發病,即可證實異常事件、負荷過重之存在,而此事 件的過
    重程度可以事故的大小、被害或加害的程度、恐 懼感或異常性的程度等
    綜合且客觀的判斷。此異常事件 造成的腦血管及心臟疾病通常會在承受
    負荷後 24 小時 內發病
2. 短期工作過重:評估發病前(包含發病日) 1 週內, 勞工是否從事特
    別過重的工作,該過重的工作係指與日 常工作相比,客觀的認為造成身
    體上、精神上負荷過重 的工作,其評估內容除可考量工作量、工作內
    容、工作 環境等因素外,亦可由同事或同業是否認為負荷過重的 觀點
    給予客觀且綜合的判斷。
3. 長期工作過重:評估發病前 6 個月內,是否因長時間 勞動造成明顯疲
    勞的累積。其間,是否從事特別過重之工作及有無負荷過重因子係以
    「短期工作過重」為標 準。而評估長時間勞動之工作時間,係以每週
    40 小時 工時以外之時數計算加班時數」。其評估重點如下:
(1)            評估發病當日至發病前 1 6 個月內的加班時數:
(2)            發病日至發病前 1 個月之加班時數超過 100 小 時,或發病日至發病前 2 6 個月內,月平均 超過 80 小時的加班時數,其加班產生之工作負 荷與發病之相關性極強。
(3)            發病日前 1 6 個月,加班時數月平均超過 45 時,其工作與發病間之關連性,會隨著加班 時數之增加而增強,應視個案情況進行評估。

個案判斷上可參考最新一則實務見解→最高行政法院判決104年度判字第744
茲摘要如下按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21條規定
:「被保險人疾病之促發或惡化與作業有相當因果關係者,視為職業病。」依
此,勞動部991217日修正發布之職業促發腦血管及心臟疾病(外傷導致者除
)之認定參考指引,以工作負荷過重的認定要件有三:一、異常的事件:分為
精神負荷事件、身體負荷事件及工作環境變化事件。二、短期工作過重:評估
發病前約1週內,與日常工作相比,客觀的認為造成身體上、精神上負荷過重的
工作。三、長期工作過重:評估發病前約6個月內,是否因長時間勞動造成明顯
疲勞的累積。而評估長時間勞動之工作時間,係以兩週84小時工時以外之時數
來計算加班時數,其評估重點為發病日至發病前1個月之加班時數超過92小時,
或發病日至發病前26個月內,月平均超過72小時的加班時數,其加班產生之
工作負荷與發病之相關性極強;發病日前16個月,加班時數月平均超過37
時,隨加班時數之增加,其工作與發病之相關性增強,應視個案情況進行評估
。經查賴○○於本件工作期間並未發生異常的事件,其發病前短期間內工作時
間正常,亦無短期工作過重之情形,其長期工作時間於夜間可依其個人作息,
調配休息,睡眠,翌日上午則休假,亦難謂長期工作過重,均已詳如前述,則
依上引職業促發腦血管及心臟疾病之認定參考指引意旨,尚難認賴君疾病之促
發或惡化與作業有相當因果關係者,而得視為職業病。」編者按:上開判決內
所引述的加班時數乃舊的參考指引

歸納總結
1.     勞委會說明,未來只要勞工提出超時工作的指控,只要雇主無法提出反證,

     或提不出勞工出勤記錄,將一律採認勞工說法,雇主將要支付勞工職災補償
     
     金。換句話說,將雇主舉證原則明白納入,避免勞資雙方工作負荷歧見認定
            
           困難,先聽取 勞方意見,再請資方舉證包括勞工的出勤紀錄等。

2.  新標準將腦血管及心臟疾病納入職業病認定基準中,未來包括腦出血、腦梗

    塞、心肌梗塞、急性心臟衰竭、主動脈剝離、狹心症、嚴重心律不整、心臟
    
    停止及心因性猝死等疾病,只要是因為職業而促發,就算是職業病,勞工可
    
    以申請 勞保職災給付。

3.    修正「工作負荷是否過重」的新判定標準。新基準採綜合認定,工時僅是認
    
    定標準的一部份,工作型態亦將為考量的因素之一。。以工時為例,若勞工
    
    猝死前1個月加班時數超過100小時、發病前26個月加班時數超過80小時,

    就可能被認定為過勞死。此外,發病前16個月若加班時數每月超過45

    時,亦將被認定為過勞死

4.     勞工若證實過勞死,如雇主已依法為其申報加保勞工保險,因勞保之職業災

    害保險保險費全數由雇主負擔,故雇主當然得以勞保之職業災害保險給付抵

    充其依勞基法第五十九條所應負擔之補償金額。雇主支付勞工「職災補償

    金」,數額為勞工45個月的薪資,依勞動基準法第60條規定,若雇主替勞工

    投保勞保,勞保職災給付可以抵充一部份金額,但由於勞工實際薪資可能超

    過勞工投保薪資,差額部分還是要由雇主支付。

5.     舉例來說→舉例:勞工的平均工資為63,900元,依法應申報投保勞保43,900

    元,而雇主卻僅申報投保24,000元,於勞工發生職業災害身故時,雇主之職

    災補償責任為1,795,500(63,900-24,000)*45=1,795,500因雇主投保時

    以多報少,致身故勞工家屬只能向勞保局請領120,000

    元(24,000*5=120,000)的喪葬津貼及960,000(24,000*40=960,000)的遺屬

    津貼,較原得申請之219,500(43,900*5=219,500)喪葬津貼及1,756,000

    元(43,900*40=1,756,000)的遺屬津貼短少895,500元,雇主如依勞保條例規

    定賠償家屬895,500元的死亡給付損失時,該895,500元的賠償金可抵充職災

    補償金1,756,000


2016年2月1日 星期一

國定假日系列(五)

春節(初一至初三)
105)年度為27日至210
1.      依《勞動基準法》第37條及其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農曆除夕至大年初三(本(105)年度為27日至210日)為應放假之日(即俗稱之國定假日),雇主應依法給假並給薪(有薪休假)
2.      另依《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如徵得勞工同意於前開休假日出勤,工資應依法加倍發給,因此勞工朋友若同意配合於農曆除夕至大年初三這幾個法定休假日出勤,工資則應加倍發給,亦即除原本約定照給之工資外,需再加發一日工資(1+1)
3.      勞工於休假日出勤後,如依其意願並經雇主同意換取補休(拋棄加發1日工資換補休1),亦屬可行。惟雇主不得片面規定員工僅得申請「補休」(1+11+補休1)
4.      雇主如欲將休假調移至其他工作日,仍須經勞資雙方協商合意後始得為之(可將國定假日與其他工作日互調)
5.      前開法定休假日如適逢勞工例假日或休息日,應於其他工作日補休勞動基準法第23-1)
6.      如果事業單位是依照公部門周休二日出勤不論是月薪制或是日薪時薪制勞工於春節期間的工資給付除了放假1,工資照給。
7.      如果事業單位是依照公部門周休二日出勤不論是月薪制或是日薪時薪制勞工於春節期間的工資給付方式,若有出勤工作,工資加倍發給。以時薪制人員自10471日起基本工資已調漲為時薪120元,所以時薪人員如於春節期間(農曆除夕至正月初三)出勤,雇主應加倍發給工資,即時薪至少為240元(120×2)以上,方符合規定。
8.      如果事業單位是採取輪班制出勤例如約定每週一、三、五出勤的工作者),一般全職勞工於春節期間的工資給付方式
(1)           若春節期間有排班,雖原本需出勤,仍應給,工資照給。
(2)          若春節期間無排班,因原本即不需出勤,沒有給假問題,工資照給。
(3)          若春節期間有排班,原本應放假,但徵得勞工同意於春節期間照常出勤,工資加倍發給。
(4)          若春節期間並無排班,原本應放假且不需出勤,但徵得勞工同意於春節期間照常出勤,工資也應加倍發給。
(5)          若事先已徵得勞工同意,將春節與其他工作日對調,則春節期間已成為工作日,於春節期間出勤,不須加倍發給工資,只須給當日工資即可。
(6)          若未事先徵得勞工同意,卻將春節與其他工作日對調,此種情形,春節期間出勤,仍應加倍發給工資。
(7)          若同時又是休息日或例假日,應另擇其他工作日補休
9.      如果事業單位是採取輪班制出勤,部分工時勞工於春節期間的工資給付方式
(1)          若春節期間有排班,雖原本應出勤,但都應放假,工資照給。
(2)          若春節期間並無排班,也應放假,但工資不用發給。
(3)          若春節期間有排班,原本應放假,但徵得勞工同意於春節期間照常出勤,工資也應加倍發給。
(4)          若春節期間並無排班,原本應放假且不需出勤且無工資,但徵得勞工同意於春節期間照常出勤,工資也應加倍發給。
(5)          若事先已徵得勞工同意,將春節與其他工作日對調,則春節期間已成為工作日,於春節期間出勤,不須加倍發給工資,只須給當日工資即可。
(6)          若未事先徵得勞工同意,卻將春節與其他工作日對調,此種情形,春節期間出勤,仍應加倍發給工資。
(7)          若同時又是休息日或例假日,應另擇其他工作日補休

10.  事業單位應遵守勞基法規定,以免衍生勞資爭議,一旦違法,將可處2萬至30萬元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