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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0月3日 星期一

颱風天系列(一)

颱風天系列(一)

颱風天=颱風假?

勞基法沒有「颱風假」這個名詞規定,勞基法裏頭只有「例假日」、「休假日」、「特別休假(也就是一般勞工朋友所稱的年假)」,還有一個比較特殊的就是「休息日(也就是勞動部現在在力推的『一例一休』裏頭的『休』指的就是『休假日』」。
為了下面的說明,還是有必要把這些假日拿出來說明一遍

什麼是休息日?其實勞動基準法裡面並沒有休息日這個專有假日的名詞。

從民國90年1月1日開始實施新的工時制度,從以前的兩週96小時到兩週84小時,中間不需工作工作所短少的12小時即為休息日。
一年總週數 = 365/7= 52週
一年增加的休息時數= 6(一週減少工作時數) x 52(一年總數)=312小時
一年增加的休息日數 = 312/8(一日工作時數)=39天

民國105年1月1日開始實施新的工時制度,從以前的兩周84小時修正為每周40小時,中間又短少4小時即為再增加的休息日。
一年總週數 = 365/7= 52週
一年增加的休息時數= 2(一週減少工作時數) x 52(一年總數)=104小時
一年增加的休息日數 = 104/8(一日工作時數)=13天
前後加起來,現在的休息日有39天+13天,共52天的休息日。

什麼是例假日呢?

這個例假日一般人都很清楚,大都直接都會說是星期日,在法條裡是規定在勞動基準法第36條:『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這19個字的意思是只要勞工工作週期每存續七天,就必需至少要有一日之休息,所以以週休二日來看,通常大家都會覺得是星期日,但實際上沒有實施周休二日的事業單位並不是都把星期日做為例假日,而是可以透過約定來決定是一個禮拜中的哪一日是例假日。
勞委會82年7月24日台勞動二字第39805號函:
查勞動基準法第36條規定,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並未限定工作場所全體勞工皆應於同一日休息,故雇主可採輪流安排勞工例假之方式以維持業務之正常運作。
所以只要勞雇雙方事先約定,其實例假日並不止於是星期日而已,要特別的注意才行。

什麼是休假日?

這個休假日是規定在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3條〔在這裡先不談刪除七日的紀念日,又恢復有七日紀念日的過程,直接全部列出共19日的國定休假日:
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應放假之紀念日如左:
一、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元月一日)。
二、和平紀念日(二月二十八日)。
三、革命先烈紀念日(三月二十九日)。
四、孔子誕辰紀念日(九月二十八日)。
五、國慶日(十月十日)。
六、先總統 蔣公誕辰紀念日(十月三十一日)。
七、國父誕辰紀念日(十一月十二日)。
八、行憲紀念日(十二月二十五日)。
本法第三十七條所稱勞動節日,係指五月一日勞動節。
本法第三十七條所稱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如左:
一、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之翌日(元月二日)。
二、春節(農曆正月初一至初三)。
三、婦女節、兒童節合併假日(民族掃墓節前一日)。
四、民族掃墓節(農曆清明節為準)。
五、端午節(農曆五月五日)。
六、中秋節(農曆八月十五日)。
七、農曆除夕。
八、臺灣光復節(十月二十五日)。
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也因此,勞工朋友一年下來的不需工作的天數就有52天的例假日+52天的休息日+19天的國定假日,總共是123天。

所以從上面看下來,就可以很清楚知道勞基法裡面真的沒有立法「颱風假」這個可以放假的假日,颱風「假」,這是一般人的說法,其實目前勞基法並沒有將「颱風」透過立法程序,正式規定為應放假之日,所以颱風天稱作颱風「假」,這是不對的,容易形成誤導以為是依法應該放假的「假日」。千萬不要再稱作颱風假。這也是為什麼這次颱風天是否要放假,亂成一團,有些立委就提案將颱風「假」列入勞基法的原因,如果颱風「假」是勞基法規定的放假日,又何必要提案立法呢?〔http://udn.com/news/story/9636/1822386,多位立委提案連署修正「勞基法」,增訂第40條之1,將颱風假納入勞基法,明定颱風天為勞工有薪假,若出勤則加發一日工資。〕

圖/取自網路


颱風天究竟應不應該列入勞工放假的假日,變成「有薪假」,固然還是要等到未來是否可以通過立法,如果真的這次立委提案能夠通過颱風「假」列入勞基法,恐怕將創全世界首例。這是因為「颱風」,乃人力所無法掌握控制的自然現象,基本上就是我們所稱的「天然災害」,可是大家不要忘了,天然災害可不是只有颱風而已,如果是地震呢?洪水氾濫呢?甚至於隕石從天而降呢…?甚至於人為因素也有可能成為災害,例如核災就是,或者是戰爭的爆發、病菌的蔓延…等等,這些如果未來不能一併考量,恐怕也是問題,難道每遇一次,就立一次法,起飛造成勞資雙方有無寧日,徒增紛擾。再者,全世界到目前為止,沒有一個國家是用法律規範颱風放假,最主要因素在於勞工與雇主之間是勞動契約的私法關係,兩者之間互有對價給付的關係,雇主之所以支付薪資給勞工,是因為勞工提供相對等的勞務/工作,也就是勞工提供勞務是契約上應盡的義務,如果勞工沒有提供勞務,當然基於契約關係的架構下,雇主當然也就沒有付薪的義務,如果這時候政府或是立委們透過立法,強行介入將不可歸責於雇主的天然/人為災害等原因,加諸在雇主身上,強行令雇主對於沒有提供勞務的勞工,也要付當日未出勤的日薪,恐怕又要再掀起勞資雙方的對立,是否毫無違背公平正義之情,實不可不慎,這個部分留待下一篇文再來細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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