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頁

2016年9月2日 星期五

按月給付誤餐費係工資

行政法院88年度判字第544號

要旨: 是否經常性給與,應依其實際給付情形認定,非以其名目論斷。不休假獎金,如非按月給與,而係每年核計一次發給,自非經常性給與。本件既係按月發給,即係經常性給與,不因其稱為不休假獎金一概視為非經常性給與。

原告主張:誤餐費及特別休假不休假獎金,非屬經常性給與,不應併入薪資計算等語。

經查,依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工資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不論其名義如何,只須係經常性給與均屬之;雖工資係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但不以直接提供勞務獲得者為限。
內政部七十四年三月二十二日台內勞字第二九四三七四號函釋略謂:「查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發給;又該法施行細則第二條及第十條,關於平均工資之計算及工資中非經常性給予項目中,均未將其排除於工資外,因此計算平均工資時,自應將特別休假工資列入一併計算。」
該函釋係主管機關(現改歸被告主管)本於職權所為釋示,與上開規定無違,得予援用。
本件依原告提出之薪資支付清冊及張陳鑾提出之薪資明細表所載,原告係按月給與特別休假不休假獎金,應屬經常性給與。所舉最高法院七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七七三號 判決,未經採為判例,無拘束本院效力。司法業務研究專緝十八則所列座談會決議,僅供參考,亦無拘束本院裁判之效力。況是否經常性給與,應依其實際給付情形認定,非以其名目論斷。
不休假獎金,如非按月給與,而係每年核計一次發給,自非經常性給與
本件既係按月發給,即係經常性給與,不因其稱為不休假獎金一概視為非經常性給與。再查,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十條雖例示誤餐費為非經常性給與之一,唯此係因誤餐費通常於勞工因偶發原因,遲誤用餐時發給,故例示為非經常性給與。如係按月經常發給,其性質類似伙食津貼,縱將之名為誤餐費,仍非該條所指之非經常性誤餐費。原告給付張陳鑾之誤餐費每月一、二千元(僅八十五年三月為八八○元),顯非偶因誤餐發給者,而係經常給與,均應列入工資一併計算,仍屬投保薪資之範疇,原告所訴,核無足採。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