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探討了在職場中常見的「代打卡」行為,在法律上可能構成的刑事責任。
【案例事實:幫同事打個卡,有這麼嚴重嗎?】
在某貿易公司上班的「小芳」,因為住得比較遠,早上時常趕不及在 9 點準時打卡上班。為了避免被主管責備,也為了逃避公司「遲到
30 分鐘扣半小時薪水、60 分鐘扣一小時薪水」的規定,小芳拜託早到的好同事「小如」幫忙,在 9 點前先拿小芳的感應卡代為打卡。
小如覺得這只是舉手之勞,便在 108 年 3 月間多次幫小芳代打卡。後來,公司會計人員在核算 3 月份薪資時,因為考勤卡上記錄的時間都是準時到班,於是就按照全勤的紀錄發薪。事後公司調閱監視器,發現小芳其實多次遲到,卻透過代打卡獲取了本應被扣除的薪資(合計約
146 元)。公司一氣之下,對小芳與小如提告詐欺。
【法律問題:沒拿多少錢,也算詐欺嗎?】
1. 代打卡的行為是否構成「施用詐術」?
2. 如果行為人的目的是「怕被主管罵」而非「想騙錢」,是否具備犯罪故意?
3. 獲取的利益(溢領薪資)金額極小(僅 146 元),是否仍會構成犯罪?
【法院實務見解】
標題:同事間的「義氣」打卡,小心換來刑事前科!
在辦公室裡,你是否曾聽過:「欸,我快遲到了,幫我打個卡!」這種看似尋常的同事互助,其實隱藏著巨大的法律風險。根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易字第 848 號判決,這樣的行為可能讓你背上「詐欺罪」的罪名。
1. 「代打卡」就是一種詐騙行為法院認為,公司的考勤紀錄是用來核算薪資的重要依據。當員工委託同事代打卡,製造出「準時到班」的假象,就是對公司施用「詐術」。公司會計因為相信了這個錯誤的紀錄而發放全薪,這在法律上就符合了詐欺罪的構成要件。
2. 「怕被罵」不能當作免死金牌(間接故意)。在本案中,被告辯稱只是為了不被主管罵,並沒有想騙錢的意思。但法官特別強調了「間接故意」的概念:即使你的首要目的不是為了錢,但如果你明知代打卡會導致公司漏扣薪水,而你卻「容忍、不反對」這個結果發生,甚至在領薪水後也沒主動退還溢領款項,這在法律上就具備了詐欺的故意。
3. 錢再少,犯罪就是犯罪本案中最讓人驚訝的是,兩名被告溢領的金額僅僅是「146 元」。許多人認為這麼小的金額,法律應該不會管吧?然而,刑法詐欺罪並沒有規定「最低起訴金額」。雖然金額微小會影響法官最後量刑的輕重,但並不會改變「犯罪成立」的事實。
【判決結果與啟示】最終,法院判決兩名員工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分別處以拘役 10 日(可易科罰金 1 萬元),並沒收犯罪所得
146 元。為了省不到兩百元的薪水,最後卻要繳交 1 萬元的罰金,更留下刑事紀錄,代價不可謂不重。提醒廣大上班族:準時上班是義務,誠實紀錄是底線,千萬別為了一時方便或所謂的同事情誼,讓自己身陷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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