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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9月16日 星期五

勞雇雙方協商調整例假同意書

勞雇雙方協商調整例假同意書
立同意書人:
      公司(以下簡稱甲方)、
勞工      (以下簡稱乙方)。
緣乙方任職於甲方      部門,擔任      職務,茲因下列原因之一:
□年節、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屠宰業或承載旅客之運輸業,為因應公眾之生活便利,致有使勞工連續工作逾六日之必要。
□因勞工從事工作之地點具特殊性(如海上、高山或偏遠地區等),其交通相當耗時,致有連續工作逾六日之必要。
□因勞工於國外、船艦、航空器、闈場或電廠歲修執行職務,致有連續工作逾六日之必要。 經雙方協商後,乙方同意於二週期內適當調整原定之例假,其間隔至多十二日,並訂立條款內容如下,以資共同遵守履行。 一、實施期間及方式:
(一) 乙方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配合甲方調整例假。
(二) 實施期間甲方應考量乙方之健康及安全。
(三) 實施期間乙方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覺得不能負荷,可隨時終止例假之調整,並回復
原定之例假。
(四) 實施期間如調整例假之原因消失,甲方應立即回復雙方原約定之例假,不得藉故拖延。
二、權利義務之其他依據:甲乙雙方原約定之勞動條件,除前述事項外,其餘仍依原約定之勞動條件為之,甲方不得作任何變更。
三、甲方有違反本同意書約定事項,乙方得終止本同意書。
四、誠信協商原則:以上約定事項如有未盡事宜,雙方同意本誠信原則另行協商。
五、同意書之存執:本同意書一式作成二份,由雙方各執一份為憑,並由甲方併同乙方出勤紀錄保存五年。
立同意書人:
甲方:         公司   負責人:         (簽名)
乙方:         (簽名)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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