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110)年6月14日(星期一)端午節為國定假日,依《勞動基準法》第37條規定,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日,均應休假,工資照給。雇主應依法給假並給付工資,如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出勤,工資應加倍發給。因此今年端午連假三天, 假設月薪新臺幣36,000元的勞工(以36,000元÷30日÷8小時,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為150元,日薪1,200元),分別於6/12(星期六)、6/13(星期日)、6/14(星期一)出勤,則該勞工之工資給付如何計算:
一、6月12日(星期六):性質為休息日加班(這裡是指勞雇雙方如約定週一至週五為工作日、週六為休息日、週日為例假的出勤模式),可依勞資雙方同意後加班,但是雇主要發給勞工加班費【月薪制勞工的「休息日」與「例假日」是有給薪的(有薪假的概念),因此「休息日」出勤不需另給本薪,只要給加班費。工作超過 8 小時,除了加班費外,雇主還需補給勞工 4 小時的本薪。】。最新勞動基準法第24條有關休息日出勤工資及工時計算方式,僅改以「依實際出勤時數」計算加班費(修法前是做1給4、做5給8),並未調整休息日加班費之倍率,仍然維持前2小時另再加給1又3分之1以上(因為條文是規定「以上」,如是以數字計算,倍率是1.34,而非1.33,如以1.33計算,將會低於1⅓以上,會被認定是違法),超過2小時者,另再加給1又3分之2以上之規定(同樣的理由,因為條文是規定「以上」,如是以數字計算,倍率是1.67,而非1.66,如以1.66計算,將會低於1⅔以上,會被認定是違法),且休息日出勤之工時仍計入每月加班時數46小時。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規定計算【雇主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1⅓)以上(在原本的月薪裡已有給1倍本薪,所以休息日加班的前兩個小時,全部所得應是1倍本薪+1.34倍的加班費);工作二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1⅔)以上。(在原本的月薪裡已有給1倍本薪,所以休息日加班的第3小時~第8小時,全部所得應是1倍本薪+1.67倍的加班費)】。如果勞工有意願選擇補休,並經過雇主同意後,依勞基法第32條之1,可以將加班的工作時數換成補休的時數(補休沒有加成)。勞工如果未能補休完畢,雇主仍然應依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工作當日之工資計算標準發給工資。所謂「工資計算標準」,係指以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當日,勞雇雙方原所約定不低於勞動基準法規定之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及延長工時乘數(倍率)計算之。(平日延長工作時間者,前兩小時加給1/3,再延長兩個小時加給2/3;休息日出勤者,前2小時另再加給1又1/3,第3至8小時另再加給1又2/3,第9至12小時另再加給2又2/3)。
前兩小時的每小時加班費(因月薪理已含有休息日當天的1倍時薪,在休息日加班,自然給薪要比平日時薪高,而加發原本平日時薪 1/3 的薪水,是指1+1/3,也就是原本平日時薪乘以
1.34倍或1⅓倍。 )。試算:150元×1⅓=200元【150(原本平日時薪1)+50(原本平日時薪 的1/3)】
所以假如6/12休息日當天工作1小時,應另再加給200元加班費(計算方式:36,000+150×1⅓=36,000+200=36,200),當月工資合計36,200元。
後六小時的每小時加班費(加發原本平日時薪 2/3 的薪水,也就是原本平日時薪乘以
1.67倍或1⅔倍。 )。試算:150元×1⅔=250元【150(原本平日時薪1)+100(原本平日時薪的 2/3)】
所以假設6/12休息日當天工作6小時,應另再加給1,400元加班費(計算方式:36,000 + 150 ×1⅓ x 2 + 150×1⅔ × 4=36,000 + 400 +1000=37,400),當月工資合計37,400元。
第9、10、11、12小時的每小時加班費(再加發原本平日時薪2/3 的薪水,也就是原本時薪1+原本時薪1+原本時薪的2/3,也就是乘以 2.67倍或2⅔倍。):150元×2⅔=400元【150(原本平日時薪1)+150(原本平日時薪1)+100(原本平日時薪的 2/3)=1+1+⅔=2⅔】
所以假設6/12休息日當日加班10小時,應另再加給2,700元(計算方式:36,000+150×1⅓ × 2+150× 1⅔ × 6 + 150 × 2⅔ × 2=36,000+400+1500+800=38,700),當月工資合計38,700元。
二、6月13日(星期日):性質為例假日(這裡也是指勞雇雙方如約定週一至週五為工作日、週六為休息日、週日為例假的出勤模式)加班。按勞動基準法第40條:沒有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不得使勞工於「例假日」出勤,若因前揭原因有使勞工出勤者(合法),該日應加倍給薪,並應給予勞工事後補假休息。而勞基法第39、40條裡所提到的加倍,是指原本的1倍本薪(已含在原本的月薪裡,所以當日就算不出勤加班,也有一日的工資),之外再給1倍的加班費,而不是再給2倍加班費。所以,「例假日」通常是不能加班的,除非遭遇天災、事變或突發狀況,才能讓勞工工作。「例假日」加班當天,雇主要加倍發給(算式:時薪× 8),並應於事後給予勞工補假休息。(勞基法第40條第1項)。加班至第9、10小時,加班費時薪(150)以2⅓倍(350元)計算【亦有認為以2倍計算】。加班至第11、12小時,加班費時薪(150)以2⅔倍(400元)計算【亦有認為以2倍計算】。若是違法的例假日加班,第9、10、11、12小時的加班費率,仍是回到平日加班的費率計算且不補休。
三、6月14日(星期一):性質為國定假日加班,依《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之意旨,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指國定假日或特別休假)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所稱加倍發給,係指假日當日工資照給(即本薪一日的工資,已含在本薪內)外,再加發1日工資【第1~8小時,不論是加班幾小時,須要給一日的工資1200(算式:時薪150 × 8)(可簡稱做1給8)】。此規定於特別休假亦有適用。至於,第9、10、11、12小時的每小時加班費,即第9、10小時,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1⅓倍,乘以1.34倍。第11、12小時,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1⅔倍,乘以1.67倍。(但有認為應以2.34、2.67倍率計算)
試算:150元×8小時=1,200元。當日加班(第1~8小時,不論是加班幾小時,須要給一日的工資)再給1,200元。
假如6/14休假日(即端午節)當天工作1小時,應另再加給1,200元加班費(計算方式:36,000+150x8=36,000+1,200=37,200),當月工資合計37,200元。
假如6/14休假日(即端午節)當天工作6小時,應另再加給1,200元加班費(計算方式:
36,000+150x8=36,000+1,200=37,200),當月工資合計37,200元。
假如6/14休假日(即端午節)當天工作10小時,第9、10小時加班費應另再加給400元加班費
(計算方式:36,000+150 × 8+150 × 1⅓× 2=36,000+1,200+400=37,600),當月工資合計37,600
元。
假如6/14休假日(即端午節)當天工作12小時,第9、10小時加班費應另再加給計400元加班
費,第11、12小時加班費應另再加給計500元加班費(計算方式:
36,000+150 × 8+150 × 1⅓ × 2+150 × 1⅔× 2=36,000+1,200+400+500=38,100),當月工資合計
38,100元。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7年9月14日台(87)勞動二字第39675號函:
『所謂的工資加倍發給,是指假日工資照給之外,再給一日工資,此因勞工假日工作即使未滿8
小時,亦無法充份運用假日之故,此與每日延長工時加發工資的概念有所不同,至於勞工於休
假日須工作多久,均由雇主決定,應由事業單位內部決定,故勞工出勤工作於八小時內,應依
前開規定辦理,超過八小時部份,應依勞動基準法24條辦理。』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9)台勞動二字第0055954號函釋:
『如勞工已有於例假日出勤之事實,其當日出勤之工資,仍應加倍發給,另該日工作之時間屬
該法第30條所屬正常工作時數延長者,應計入每月延長工時時數內,該日工作時間未超過同法
第30條法定工作時間,其工作時數不包括在每月延長工時總數之內。』
★行政院勞委會86年4月17日(86)台勞動二字第014175號函釋:
『查事業單位實施五天工作制,勞工於勞雇雙方協定之休息日工作,該日工作以延時工作計
算,其工資之發給應以勞動基準法第24條計算。』
★勞委會82年7月24日台勞動二字第39805號函:
『查勞動基準法第36條規定,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並未限定工作場所
全體勞工皆應於同一日休息,故雇主可採輪流安排勞工例假之方式以維持業務之正常運作。』
以上僅供參考
厚丞隨筆110.06.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