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據漫談
跟第三人借錢稱做消費借貸契約,係要物契約,只要借用人與貸與人意思表示一致,且有金錢實際上的交付事實,借貸契約就成立,並不一定要書立借據。
只是萬一借用人拒不還錢,貸與人必須向法院提出訴訟,因到法院打官司,講求的是證據,我們常說「空口無憑」、「白紙黑字寫的清清楚楚」,就是希望權利義務雙方,能以書面將所有牽涉到權義關係之事項記載清楚,以免事後舉證困難發生紛爭。
簡單來說,訴訟上常見借用人為免除債務,每每辯稱貸與人未交付金錢,法院見解認為,依照舉證責任分配原則,應先由當原告的貸與人先舉證證明已移轉金錢之所有權予被告借用人,原告貸與人一旦無法提出證據證明,即會受到不利的敗訴判決。
故貸與人為避免事後舉證困難,特別叮嚀要注意下列事項:
首先借貸時絕對要訂立書面契約(也就是借據,切記:不能僅以簽發本票代替),並且記載清楚「借用人、貸與人名稱、借款金額以及利息的約定、借款以及還款期限,再由雙方當事人簽章確認,貸與人交付金錢後,亦請借用人於借據上自書「金錢○○元點收無誤」字樣,由借用人簽名註記時間。
其次、以現金交付時一定要要求借用人簽立收據,若有需要,交付時應有立場公正之第三人在場見證。
最後要建議的是,貸與人最好採用銀行轉帳或匯款方式交付金錢(要注意的是,若僅有匯款紀錄,並不足以要求對方還錢,因匯款紀錄只能證明有交付金錢的事實,卻無法證明雙方間有借貸的意思表示合致,對方絕對會抗辯該匯款係基於其他原因。),且在借據上要載明借用人姓名或轉入借用人帳戶。同時要借用人開立票據作為擔保,並在借據上書寫清楚票據的票號、記載票據之用途等內容。
因此,若借貸當時未書立借據,事後再補簽借據,當然在法律上的意義並不是說借貸契約在補簽借據時才成立生效,借貸契約的成立仍然在借貸當時即為成立,補簽借據只是取得證明雙方有借貸關係的證據方法。
厚丞隨筆
2019.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