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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2月28日 星期四

如果你是房東,遇到這種情形,你該怎麼做?



假設今天你是房東甲,將一間空房屋出租給第三人乙,結果因為房客乙臨時被公司調離到外縣市三個月,可是租約還有三個月才到期,正好公司有位同事丙也在找房子要承租,房客乙就跟房東甲說房屋先讓丙居住,但沒有跟房東說他自己當起二房東,等到三個月回來後房客乙再與房東甲簽約,結果沒想到續約後,乙仍然繼續將房屋的一間空房間再繼續轉租給丙,乙繼續當他的二房東,後來因為房東甲與房客乙因細故鬧翻,這個時候甲就提起訴訟說房客乙違反租約中禁止再轉租的條款,主張終止租約,要把房屋要回來,當然最後的官司,法官判房東甲敗訴了。

這是一個真實的案例,房東甲跟法官說他與房客乙續訂租約時,並未同意房客乙轉租,如果他有同意乙轉租,就會把租約第10條禁止轉租的約定把它為刪減、註記或修正云云。

但法官認為「系爭租約之租賃物為房屋,依民法第443條第1項但書規定,該『反對之約定』,於訂立租約時,出租人應有反對轉租之意思表示,並經承租人為不予轉租之承諾,始生前開規定反對轉租約定之效力。本件兩造因前次租約租期屆滿,因而再次簽立系爭租約,由房客乙繼續租賃系爭房屋使用,然房客乙於前次租約期間,房客乙已將系爭房屋部分轉租給丙使用,此轉租客觀事實延續至系爭租約再簽立時仍屬存在,並為房東甲所知悉,則房東甲就既已存在轉租之客觀事實如有反對之意,於兩造重新簽立系爭租約時(即續約),房東甲自應就客觀已存在之轉租事實為反對轉租之意思表示,並經房客乙就系爭房屋已部分轉租他人為不予轉租之承諾,就此特定轉租之事實,始生反對轉租約定之效力。再者,兩造簽立系爭租約係使用坊間書局販售之制式房屋租賃契約書,縱重新簽立之租約並未刪減、註記或修正系爭租約第10條『乙方(即承租人)未經甲方(即出租人)同意,不得私自將租賃房屋(店)權利全部或一部份出借、轉租、頂讓或以其他變相方法由他人用房屋(店)。』之約定內容,依上開客觀存在之事實,堪認兩造簽立系爭租約簽立時,房東甲已無反對房客乙將系爭房屋一間空房間轉租給丙使用之意思表示,而有同意房客乙此特定部分之轉租,揆諸前開說明,房客乙將系爭房屋轉租第三人丙使用,自無違反系爭租約第10條之約定。」

所以這個案例再一次告訴我們,也再次叮嚀,若有「轉租客觀事實」已存在,並且也已知悉,千萬不要以為「又沒有清楚表示同意轉租」就應該是已經很清楚表達「不同意轉租」的意思,在訴訟過程中會有很大的風險,會被法官認為已默示同意轉租之事實,切記。

厚丞隨筆
2018.02.28

如何把打官司所花的委任律師費用也要回來


溫馨提醒:法律小常識


【借錢給朋友卻要不回來,請律師打官司,好貴喔,算我倒楣,自己摸摸鼻子就認命了吧,我不想打官司了…..

我想上面這句話,相信很多人都有一樣的感觸吧,其實今天律師溫馨給您一個建議喔!當您必須與別人從事一個商業行為時,不論是買賣、租賃、承攬、借貸、仲介或其他各式各樣的商業行為等等,當然最有保障的方法就是白紙黑字,把彼此的契約內容以及相關的權利義務都寫清楚,簽署一份優質的契約來保障自己。

因為在契約自由原則下,任何人均可基於個人的自由意思,締結任何契約,不論其內容如何,方式如何,法律一概予以保護。只要契約的內容不違反目前法律所規定的強制規定、禁止規定或是公共秩序、善良風俗(參見民法第71條:「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但其規定並不以之為無效者,不在此限。」、第72條:「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那麼根據立契約的雙方,本於自由意願下所約定的條款,在法律上都是有效的。一旦當事人任一方違反契約約定時,他方就可以至法院起訴,請求契約相對人履行契約或請求損害賠償。

因此只要在契約內加上一條約定,好比說約定「任一方若有違約情事,致損害他方之權益時,願賠償他方因此所受之損害,如他方因涉訟所繳納之訴訟費、律師費用,均應由該一方負擔」〈上面的〝任一方、他方〞,可依雙方之意思做更改〉。若有這樣的條文約定,將來必須打官司的時候,就可以根據這樣的約定條款,來主張被告的一方賠償自己所委任的律師費用了。

但個人在處理案件時,尤其是借錢給別人時,幾乎看到的借據,都沒有約定這個條件,下回若真的再遇到要簽契約時,千萬記得要加註這個約定來保障自己,這樣就不會擔心多花一筆委任律師的費用,而不想打官司維護自己的權益了。

厚丞隨筆
2018.02.28

2019年2月24日 星期日

房屋轉租給第三人,房東可否解約?終止?如果你是房東,該怎麼辦?


一般民眾常將多出來的房屋出租給第三人,但也常碰到不守規矩的房客,最常見的就是把房屋內的空房間,再出租給別人,自己當起二房東收租金的情況發生。

如果此時身為房東的你,發現這種事,你該怎麼辦?

1.     當然第一步是趕快把租賃契約書拿出來看,通常制式的房屋租賃契約都會有約定這樣的條文,譬如:「乙方未經甲方同意,不得私自將租賃房(店)屋權利全部或一部份出借、轉租、頂讓或以其他變相方法由他人使用房(店)屋。」,以及約定:「甲乙兩各方遵守本契約各條項之規定,如有違背任何條件時,甲方得隨時解約收回房(店)屋,因此乙方所受之損失甲方概不負責。」這樣的約定,照理來說,已經規定得很清楚,也就是房客沒有經過房東的同意,是不可以將房屋的一部或是全部再轉租出去的。
2.     再依民法443條的規定來看,也是規定,如果房東出租的是房屋,房客是可以將房屋的一部份出租給他人,除非是有「反對之約定」。
3.     對照法典的規定,其實一般制式的房屋租賃契約是跟法典的規定是一樣的意思。
4.     唯一不同的是,民法第444條規定「承租人違反前項規定,將租賃物轉租於他人者,出租人得終止契約。」但上開契約的約定是「如有違背任何條件時,甲方得隨時解約收回房(店)屋」。
5.     上開契約條雖記載「解約」,然參以租賃契約係繼續性契約,上開約定應無使租約溯及自始失其效力之意思,則租約上開約定得「解約」之真意,應係指房東得「終止契約」,使租約向後失效之意。
6.     所以,如果房客沒有經過房東的同意,是不得私自將房屋權利之全部或一部轉租他人使用,如果房客違約轉租出去,則房東是可以主張房客並未經其同意得將房屋轉租他人,得依民法第443條規定、租約之約定終止租約。
7.     通常終止租約的方式,都建議以「存證信函」的方式處理。同時記得一定要把「回執」仔細的把它跟存證信函訂在一起,好好的保存下來。「回執」是非常重要的文件,千萬不要遺失。
8.     再次叮嚀,一旦發現房客有違反約定轉租的情形,立馬當下應立即以「存證信函」的方式通知房客,或其他可以保存下來的通訊軟體(例如Line)以擷圖方式保留證據。若有「轉租客觀事實」已存在,並且也已知悉,千萬不要以為「又沒有清楚表示同意轉租」就應該是已經很清楚表達「不同意轉租」的意思,在訴訟過程中會有很大的風險,會被法官認為已默示同意轉租之事實,切記。

厚丞隨筆
2018.02.24

2019年2月22日 星期五

如何進一步幫失智者守住財產的方法(三)


溫馨提醒:法律小常識

為了維護失智者財產的權益,防止失智者誤信有心人士施予拐騙或給予金錢上的小惠而成為連帶保證、抵押、擔保等的人頭等等遺憾的事情發生。

此時,家屬可以協助失智者辦理不動產「預告登記」。

失智者若名下有不動產, 則可依據土地法第七十九之一條之規定辦理「預告登記」。不動產為預告登記後, 若有欲詐騙失智者之不法之徒,預謀移轉失智者名下之不動產所有權、或是設定抵押權時,當詐騙者向地政事務所提出登記申請時,地政事務所會先通知預告登記權利人, 藉此保護失智者的不動產權益。

厚丞隨筆108.02.22

2019年2月19日 星期二

如何進一步幫失智者守住財產的方法(二)



溫馨提醒:法律小常識
         
為了維護失智者財產的權益,防止失智者被騙賤價出售名下之不動產,或是遭到詐欺集團覬覦的肥羊而被騙交付鉅款,以及,實際案例中最常見的自己最親近的親屬以偽造文書的方式,將失智者財產擅自移轉登記在自己名下等等。

此時,家屬可以協助失智者辦理「自益信託」。

以失智症患者為信託人及受益人, 由家屬協助失智者找尋信託業者【目前許多銀行(含信用合作社)經主管機關核准可兼營信託業務,也有證券商經主管機關核准可以信託方式辦理財富管理業務,也就是信託業】,研議信託契約及瞭解信託方式,訂定信託契約後,就將財產交給受託人管理,失智者就可享有信託財產之收益,就可以防堵上面所說的情況。

*「自益信託」是指:委託人將信託財產移轉受託人,使受託人依信託意旨,為委託人之利益,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主要是以委託人自己為受益對象,亦即信託利益全歸委託人享有,可以約定定期定額給付以供應失智者基本生活需求。

「自益信託」這裡指的是真正成立信託法的「信託契約」,若只是辦理「信託登記」,但信託登記的原因關係,不是「信託契約」,而是基於其他目的(例如借名契約),則非此處所言之「信託」法律關係。

厚丞隨筆2019/2/19

2019年2月3日 星期日

溫馨提醒:法律小常識
               
     如何進一步幫失智者守住財產的方法(一)

為了保護失智者自身的財產安全,以及防範失智者被冒名或是不法操作等事宜發生,讓之後的金融申請案無法通過,確保失智者的財產以及信用安全。首先要做的就是善加利用辦理「金融註記」的步驟。

簡單來說,失智者在日常生活上會遇到的風險就是他的身分遭到冒用、盜用(尤其是最為親近的親人),不論是因為身分證件保管不當而遺失、被竊,或是被他人話術誘騙而不察交付身分證件,甚至是遭到詐騙集團利誘而前往金融機關開設帳戶、申辦信用卡及信用貸款等,都會導致債務無端發生。

這是最常發生的案例,但是很多人都不知道用「金融註記」來製造防火牆,

所以,把「金融註記」收藏起來,放在口袋名單裡,以備不時之需。一經申請辦理「金融註記」,就可以避免失智者的身份遭到不當的操作。


厚丞隨筆108.0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