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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2月28日 星期四

如何把打官司所花的委任律師費用也要回來


溫馨提醒:法律小常識


【借錢給朋友卻要不回來,請律師打官司,好貴喔,算我倒楣,自己摸摸鼻子就認命了吧,我不想打官司了…..

我想上面這句話,相信很多人都有一樣的感觸吧,其實今天律師溫馨給您一個建議喔!當您必須與別人從事一個商業行為時,不論是買賣、租賃、承攬、借貸、仲介或其他各式各樣的商業行為等等,當然最有保障的方法就是白紙黑字,把彼此的契約內容以及相關的權利義務都寫清楚,簽署一份優質的契約來保障自己。

因為在契約自由原則下,任何人均可基於個人的自由意思,締結任何契約,不論其內容如何,方式如何,法律一概予以保護。只要契約的內容不違反目前法律所規定的強制規定、禁止規定或是公共秩序、善良風俗(參見民法第71條:「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但其規定並不以之為無效者,不在此限。」、第72條:「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那麼根據立契約的雙方,本於自由意願下所約定的條款,在法律上都是有效的。一旦當事人任一方違反契約約定時,他方就可以至法院起訴,請求契約相對人履行契約或請求損害賠償。

因此只要在契約內加上一條約定,好比說約定「任一方若有違約情事,致損害他方之權益時,願賠償他方因此所受之損害,如他方因涉訟所繳納之訴訟費、律師費用,均應由該一方負擔」〈上面的〝任一方、他方〞,可依雙方之意思做更改〉。若有這樣的條文約定,將來必須打官司的時候,就可以根據這樣的約定條款,來主張被告的一方賠償自己所委任的律師費用了。

但個人在處理案件時,尤其是借錢給別人時,幾乎看到的借據,都沒有約定這個條件,下回若真的再遇到要簽契約時,千萬記得要加註這個約定來保障自己,這樣就不會擔心多花一筆委任律師的費用,而不想打官司維護自己的權益了。

厚丞隨筆
2018.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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