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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0月9日 星期日

颱風天系列(三)

 颱風天系列(三)

接續上一篇文章,上次整理兩個法院的判決,談的是工作日遇到天然災害,出勤工作,老闆是否要給當日薪水的法院個案的看法.

今日則一樣再整理出五個判決給需要的勞工朋友參考,希望能有助於你們的解惑.

颱風天還要上班勞動部居然說沒有違法,令人傻眼嗎?

為什麼老闆那麼堅持颱風天沒有來上班不給當日薪水如果有來上班,也沒有加倍給薪的道理,當然更沒有補假這一回事」。


第三部分:法院的看法如何呢?萬一勞工告雇主,要求雇主給付颱風天的工資,是否會勝訴﹖

1.  請參照前一篇文.

2.      請參照前一篇文.


3.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勞上字第55號民事判決「被上訴人亦不否認前揭3日係颱風日,惟抗辯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0)臺勞動二字第 17564號函釋天然災害發生時(後),勞工如到工時,是否加給工資,可由雇主斟酌情形辦理,並提出前揭函釋為佐(原法院卷第110頁),兩造不爭執對於颱風天工資是否加倍給付一節無任何約定,且依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雇主應發給加倍薪資之範圍僅限於同法第36條所定之例假、同法第37條所定之休假及同法第38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出勤工作者,並不包含颱風天出勤,而上訴人對於颱風天出勤應加發薪資部分,並未提出任何證據證明兩造有何特別約定或慣行,因此,上訴人此部分主張亦無法遽採。」
此案例的法官,也是支持贊同勞工不得向老闆要求給付颱風天出勤上班應加倍給工資的請求,至於當天原本應該給的日薪已經含在月薪裡面
且明確表示,颱風天停止工作,並非勞基法的39條所保障的假日,所以當然也沒有勞基法第39條的適用,因此,如果勞工朋友就算引用勞基法第39條來做為請求的依據,法官也不會判給你的.



4.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勞訴字第84號民事判決「被告亦不否認前揭3 日係颱風日,惟抗辯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0)臺勞動二字第17564 號函釋天然災害發生時(後),勞工如到工時,是否加給工資,可由雇主斟酌情形辦理,並提出前揭函釋為佐(本院卷第110 頁),兩造不爭執對於颱風天工資是否加倍給付一節無任何約定,且依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雇主應發給加倍薪資之範圍僅限於同法第36條所定之例假、同法第37條所定之休假及同法第38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出勤工作者並不包含颱風天出勤,而原告對於颱風天出勤應加發薪資部分,並未提出任何證據證明兩造有何特別約定或慣行,因此,原告此部分主張亦無法遽採。」
理由跟上一個判決是相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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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97年北勞小字第27號民事判決「按事業單位勞工於天然災害發生時(後)之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事宜,依左列原則處理:一、天然災害發生時(後),事業單位之勞工在何種狀況下得停止工作,宜由勞雇雙方事先訂於勞動契約、團體協約或工作規劃之中,以求明確;訂定時可參照行政院頒「天然災害發生時停止辦公及上課作業要點之規定。如事前並無約定,可參照前開要點及企業慣例,由勞雇雙方協商辦理。二、天然災害發生時(後),勞工如確因災害而未出勤,雇主不得視為曠工,或強迫以事假處理,惟亦可不發工資;勞工如到工時,是否加給工資,可由雇主斟酌情形辦理(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0)台勞動二字第17564號函可資參照)。本件原告並未能證明兩造有於勞動契約、團體協約或工作規劃中,協商或約定天然災害發生時,加給工資,從而,原告請求被告應加倍給付4日颱風假之工資9, 336元,尚屬無據,應予駁回。」
理由跟上一個判決是相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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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勞訴字第47號民事判決1.查『勞工於工作日天然災害停止工作該日並非勞動基準法第36條至第38條之假期故無該法第40條之適用。該日勞工如應雇主要求而到工時,工資如何發給及應否補假休息,可由勞雇雙方自行協商決定」、「關於天然災害發生,經政府有關機關宣布停止工作期間,勞工工資應否由雇主照給,宜由勞雇雙方協商決定或於工作規則中明定」,此有855 17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5)台勞動二字第116602號及763 20日內政部臺內勞字第487138號函釋可資參照。故勞雇雙方如未約定雇主就颱風假出勤應另再發給工資,勞工自無權請求雇主額外發給颱風假出勤之工資。2.本件兩造就自936 1 日起至968 31日止,計有颱風假5 日,固不爭執,然原告並未就兩造間有無颱風天出勤應加倍給付工資之約定,提出相關證據以資證明,又原告每月薪資係包含每月約定工時全部之報酬,被告亦依約按月給付之,此為原告所不否認,是縱原告於颱風假出勤,亦屬原約定工資所含括之工作時數範圍,原告自不得重複請求給付颱風假之出勤工資。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颱風假之出勤加倍工資及自969 5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即屬無據。
這個案例判決更清楚揭示,只要是月薪制勞工,工作日碰到颱風天停止上班日,沒有加倍請求工資的權利,唯一例外就是,除非勞動契約或是工作規則中有特別約定.


7.    灣高等法院96年勞上易字第64號民事判決「至颱風天出勤部分,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5517日(85)台勞動二字第116602號函釋,勞工於工作日因天然災害停止工作,該日並非勞動基準法第36條至第38條之假期,故無該法第40條之適用。該日勞工如應雇主要求而到工時,工資如何發給及應否補假休息,可由勞雇雙方自行協商決定。故勞雇雙方如未約定雇主就颱風假出勤應另再發給工資,勞工自無權請求雇主額外發給颱風假出勤之工資。查兩造並無颱風天出勤應另外給付工資之約定,而兩造每月薪資係包含每月約定工時全部之報酬,被上訴人亦依約按月給付之,詳如前述,是縱上訴人於颱風假出勤,亦屬原約定工資所含括之工作時數範圍,自不得重複請求給付颱風假之工資,被上訴人就此自無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可言。」
如果契約沒有約定雇主就颱風天出勤應另外再發給工資,不僅沒有違反勞動契約的情形,更沒有違反勞動基準法的問題.

<未完,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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