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馨提醒:法律小常識
如果你身在職場不幸被老闆資遣,喪失收入來源造成的經濟壓力,為了要讓勞工在職場銜接的過成可以不致生活困頓,因此在就業保險法便訂定了失業給付的相關規定,讓勞工朋友們可以在這段期間內申請「失業給付」。
由於申請失業給付,第一個需具備的要件就是要提出「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如果明明是被老闆資遣,可是老闆不願意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該如何申請失業給付呢?
何謂非自願性離職?
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3項所稱非自願性離職,係指勞工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離職;或因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3條但書、第14條及第20條規定各款情事離職。
依照《就業保險法》第25條規定,非自願離職證明應由「投保單位」也就是資遣你的雇主開立,但遇到這種勞動契約終止爭議的情況,很多老闆或許會認為自己是「解僱」,勞工而不算「資遣」(資遣與解雇,在勞動基準法是不同的含意,兩者並不相同),所以不願意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資遣和解僱有何不同?
事業單位若有勞基法第11條規定(雇主須預告始得終止勞動契約)之情事,雇主得資遣勞工,並給予預告期間或預告工資,資遣後須發給勞工資遣費,勞工可依此申請失業給付。
員工若有勞基法第12條規定(雇主無須預告即得終止勞動契約)之情事,公司得予開除,惟依勞基法第12條終止契約之勞工,無法領取資遣費,且不具請領失業給付資格。
這時候你能做的就是,趕緊到你所在地的地方主管機關去申請「勞資爭議調解」,並在調解時提出資方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的訴求,即使調解不成立,還是可以依該調解紀錄向實際工作所在地之主管機關提出申請(如在臺北市工作則向臺北市勞動局申請)。
厚丞隨筆
2019.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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