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於104年10月5日勞動關2字第1040127651號函發布之「勞資雙方簽訂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參考原則」,業經勞動部於105年1月14日以勞動關2字第1050125110號函廢止。
由於勞動基準法第9條之1:未符合下列規定者,雇主不得與勞工為離職後競業禁止之約定: 一、雇主有應受保護之正當營業利益。 二、勞工擔任之職位或職務,能接觸或使用雇主之營業秘密。 三、競業禁止之期間、區域、職業活動之範圍及就業對象,未逾合理範疇 。 四、雇主對勞工因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損失有合理補償。 前項第四款所定合理補償,不包括勞工於工作期間所受領之給付。 違反第一項各款規定之一者,其約定無效。 離職後競業禁止之期間,最長不得逾二年。逾二年者,縮短為二年。
業於104年12月16日經總統公布施行,並自同年12月18日生效,有關勞資雙方簽訂離職後競業禁止約定相關規範,已有法條可以直接適用,前揭參考原則自即日起不再援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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