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108-03-28
行政院會今(3/28)日通過法務部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修正草案,
將函請司法院會銜送請立法院審議;亦通過國防部擬具「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
修正草案,將送請立法院審議。
該兩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修正草案部分:
(一)增訂第3項:「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五年內再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增訂第4項:「犯罪行為人犯本條之罪,對於致人於死之事實有第十三條
(二)增訂第4項:「犯罪行為人犯本條之罪,對於致人於死之事實有第十三條
之情形者,依刑法第二十二章殺人罪各條之規定處斷;對於致重傷之事實有第
十三條之情形者,依刑法第二十三章傷害罪各條之規定處斷。」
二、「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修正草案部分:
(一)增訂第3項:「曾犯本條或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二、「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修正草案部分:
(一)增訂第3項:「曾犯本條或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五年內再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
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增訂第4項:「犯罪行為人犯本條之罪,對於致人於死之事實有刑法第十三
(二)增訂第4項:「犯罪行為人犯本條之罪,對於致人於死之事實有刑法第十三
條之情形者,依刑法第二十二章殺人罪各條之規定處斷;對於致重傷之事實有刑法
第十三條之情形者,依刑法第二十三章傷害罪各條之規定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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