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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4月1日 星期一

行政院會通過「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修正草案


日期:108-03-28 


行政院會今(3/28)日通過法務部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修正草案,
將函請司法院會銜送請立法院審議;亦通過國防部擬具「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
修正草案,將送請立法院審議。

https://www.ey.gov.tw/Page/9277F759E41CCD91/8ad76ecf-68aa-4060-9eec-e945f993eb35



該兩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修正草案部分

(一)增訂第3項:「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五年內再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增訂第4項:「犯罪行為人犯本條之罪,對於致人於死之事實有第十三條
之情形者,依刑法第二十二章殺人罪各條之規定處斷;對於致重傷之事實有第
十三條之情形者,依刑法第二十三章傷害罪各條之規定處斷。」

二、「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修正草案部分

(一)增訂第3項:「曾犯本條或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五年內再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
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增訂第4項:「犯罪行為人犯本條之罪,對於致人於死之事實有刑法第十三
之情形者,依刑法第二十二章殺人罪各條之規定處斷;對於致重傷之事實有刑法
第十三條之情形者,依刑法第二十三章傷害罪各條之規定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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